立即捐款

10.1黃大仙暴動案 8男女判監36至39月 官指急救員與全副武裝者罪責相同

10.1黃大仙暴動案 8男女判監36至39月 官指急救員與全副武裝者罪責相同

【獨媒報導】2019年十一的「六區開花」,12人在黃大仙龍翔道被捕,各人否認暴動及藏武罪,經審訊後僅1人罪脫,其餘11人罪成,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由於疫情關係,判刑押後一個半月,其中8人今(22日)被解往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相信各人犯案只因衝動及不成熟,擔任急救員的被告與「全副武裝」的被告罪責相同,故兩人皆判監3年3個月;其餘6名女被告則判監3年。部份親友聞判後不斷哭泣。

判刑原訂於3月4日,今日出庭應訊的被告為譚鈞朗(現24歲)、楊泳儀(21歲)、卓巧珠(21歲)、鄧茜芸(25歲) 、戴珮玲(22歲)、王明佑(23歲)、伍祖儀(25歲)、劉智峰(26歲),各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

法官:暴動位於交通樞紐 但滋擾及損壞較小

法官李俊文指,是次暴動發生於九龍區交通樞紐龍翔道,規模不算小,但是歷時只有約40分鐘,對交通帶來的滋擾較小;雖然示威者之間有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的激烈行為,但是沒有造成警察或市民受傷,對財產的損毀僅限於道路欄杆和路面。

法官相信被告背景良好 只因不成熟而犯案

李官續指,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擔當號召、策劃或帶領的角色,參與程度屬低,除了第十一被告劉智峰以救護員角色參與暴動外,其餘被告僅作為其中一員,以人數鼓勵暴動、成為一個群體對抗警方。

李官接納辯方求情所指,各被告均來自良好背景及家庭,認為他們只因衝動、不成熟、沒考慮相關後果而干犯控罪,所以決定在相關法律原則下酌情處理各人的刑罰。

法官指救護員罪責與全副武裝被告相同

李官指,第一被告譚鈞朗身穿「全副武裝」,罪責較其他被告重,以監禁3年半為量刑起點,因背景良好等因素,刑期扣減至3年3個月。就第十一被告劉智峰,李官指他「以救護員角色參與暴動」,罪責與譚相同,故同樣判監3年3個月。

至於餘下6名女被告,李官指由於她們的性別或缺乏全副武裝,所以對抗警方執法及鼓勵其他人作激烈行為的風險亦相對較低,因此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各人判監3年。

同案3名年輕被告:鄧有釗(17歲)、方銘(19歲)、郭晞桐 (18歲),早前分別被判入教導所。黃碧蓉(23歲)則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

相關報導:
10.1黃大仙 11人暴動罪成 僅1人罪脫 官:案發如小戰場、急救員如軍隊救援兵
3學生暴動罪成判入教導所 官:非主導角色、無暴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