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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男被指「搶犯」 官質疑警拘捕女子理據:走干犯咩罪行?

19歲男被指「搶犯」 官質疑警拘捕女子理據:走干犯咩罪行?

【獨媒報導〗去年7月1日港島遊行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仍有大批市民上街示威及抗議《港區國安法》。警方晚上於銅鑼灣時代廣場外展開大圍捕,拘捕近百人,一名19歲男子被指「搶犯」,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事後遭起訴一項阻差辦公罪,今(29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彭亮廷在審訊時,一度不滿控方未能清晰交代警員拘捕女子的理據,多次質疑控方「跑等於非法集結?」、「走干犯咩罪行?」,彭官在庭上更不滿作供女警「你好似背書咁背背背,我唔會抄得到!」

報稱兼職倉務員的李兆聰(19 歲)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25799。

女警指被告欲「搶犯」 救走被制服女子

控方首先傳召女警25799陳曉琳作供,案發時駐守警察行動部Tango女性防暴警大隊,現為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X大隊第2小隊的成員。陳曉琳供稱,當日身穿軍裝制服當值,接獲上司訓示指需處理當天在港島發生的未經批准集結及「激烈示威」。

陳供稱晚上7時05分透過通訊機得知需到軒尼詩道附近支援機動部隊處理未經批准集結,故於16分鐘後抵達時代廣場與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小隊)進行掃蕩,期間發現有大量人群仍然聚集叫囂,速龍小隊警員遂向聚集人群發射胡椒球彈槍驅散,在場人士便轉身奔跑離開。

陳續稱,當時鎖定了一名藍色上衣、白色長褲的女子,便上前追截。該女子在奔跑過程中跌倒並趴在樓梯上,陳便上前控制和將該名女子「㩒住」,期間一名身穿白色上衣、黑色褲、戴眼鏡的男子出現於前方,並出手將該名女子拉走,其他警員見狀亦把該男子一同制服。

女警盤問下承認「唔清楚」女子有否叫囂

女警陳曉琳在盤問下,多次表示「唔清楚」她所控制的女子是否有作任何叫囂的行為。辯方其後播放由控方呈堂的無線新聞及時代廣場閉路電視片段,向陳指出片段中只錄得一大群人跑過和散開,並非有人聚集和干犯任何罪行,陳否認。

辯方律師其後再問陳,呈堂片段中是否可見該名被制服的女子有作任何叫囂的行為,陳續表示「唔清楚」,並指從片段中只能得悉現場「好嘈」,未能確認是否有人叫囂,惟否認辯方指當時無人叫囂及聚集的說法。

女警認現場環境未有暴力發生 否認警員開胡椒彈槍違武力指引

女警陳曉琳在盤問下承認現場環境未有任何使用暴力或頑強抵抗警員的行為。辯方遂問陳是否熟悉警方的武力使用指引,陳同意。辯方向陳查問速龍警員向人群開胡椒球彈槍的理據時,陳回答「因為人群無散去,所以用胡椒彈槍驅散」。辯方續問,陳已承認現場無任何暴力或頑強抵抗的行為,速龍警員仍開槍屬違反警方武力指引,陳否認。辯方律師多次追問下,陳承認自己不清楚該名被制服的女子是否有叫囂。

官質疑:走干犯咩罪行?走等於非法集結?

彭官聞言即打斷盤問,要求控方交代女警拘捕該名女子的基礎,質疑女警未必屬合法拘捕,斥:「小學生3、40個聚集都唔叫非法集結啦!」、「走干犯咩罪行?」。主控承認呈堂片段未能錄得女子有所動作,遭彭官再怒斥:「走等於非法集結?」、「我見到片段有橙色衫女子肯定佢無參與非法集結,但佢因為驚都有跑」、「我實在忍唔到啦,跟住落去辯方肯定就話屬非法拘捕、濫捕、違反武力指引」,遂休庭要求控方給予合理解釋。

控方堅稱女警不屬非法拘捕 指拘捕與起訴「係兩回事」

控方其後解釋,當日警方未有批准任何集結舉行,有關警員口供已以書面形式呈交予法庭,並指警員拘捕與落案起訴「係兩回事」,該名女子最終有否被落案起訴與本案無關,又指本案被告是以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罪被捕,惟最終審視證據後亦只是落案起訴阻差辦公,女警當刻沒有非法拘捕。

彭官聽畢後,再度質疑案發地附近鄰近時代廣場直達大堂的扶手電梯,旁邊亦有港鐵站出口,認為女警未能斷定該名女子有作出任何非法集結的行為。控方回應指因女子在現場「跑」,故已夠足夠合理基礎讓女警懷疑並作出拘捕,彭官聞言再斥:「跑等於非法集結?跑點樣係非法集結?」,彭官最終決定審訊繼續,並提醒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法庭不會指示控方應如何舉證。

女警解釋拘捕基礎源於女子出現和逃跑

女警陳曉琳續稱,對於該名女子的觀察僅由她動身逃跑開始,惟並未在她身上搜出任何可疑物品,但因女子未能給予任何解釋為何逗留於現場,遂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女警否認辯方指屬非法拘捕及未有合理基礎。控方覆問時女警解釋,拘捕女子的基礎源於她「出現」於時代廣場的花槽旁及逃跑,並認為她有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彭官在女警作供期間,一度不滿斥女警語速過快導致未能抄錄:「你好似背書咁背背背,我唔會抄得到!」

審訊下午續。

案件編號:STCC21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