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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男女涉串謀縱火 警未待監護人到場已為少年被告錄口供 被指違反守則

6男女涉串謀縱火 警未待監護人到場已為少年被告錄口供 被指違反守則

(獨媒報導)前年12月1日,6名男女包括助理土木工程師,以及4名案發時14至15歲的男學生等,涉於屯門被搜出氣罐及汽油彈等 。6人否認串謀縱火罪,今(12日)在區域法院續審。繼昨日女警被辯方指書面口供錯漏百出、庭上口供前後矛盾,其隊員警員黎嘉榮今作供時亦被指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辯方指被告未滿16歲,需在監護人陪同下錄口供,但黎在被告的叔叔未到警署時已開始為被告錄口供,且錄完口供後才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黎均承認,惟解釋稱「遺忘咗」。另外,黎的口供寫於「報案室的呼氣測試室內」錄口供,辯方質疑寫法模糊,為何不直接寫報案室,黎稱:「文筆上未必表達到呢個意思」,辯方質疑:「你讀到中六,喺香港讀咗6年中文。」

辯方指對講機是由女警放入背包 惟她否認

拘捕首被告梁汶懿的女警李燕華早前稱她為被告搜身時,有男警將背包遞給她,女警問被告背包是否屬於她,被告起初否認,女警查看袋中物品,發現有一個黑色對講機、兩罐石油氣等,又見背包有化妝品及女裝內褲,於是再查問,最後被告稱:「背包係我嘅,但兩罐石油氣唔係我,係唔識嘅人塞畀我。」

在代表首被告的大狀陸偉雄盤問下,女警早前承認背包並非由被告自行拿着,她今亦承認由發現背包至上警車,被告一直沒有接觸過背包。辯方續指出其案情,當日實際上是有男警將背包拿上車,然後高舉問:「係邊個㗎?」,惟包括首被告在內的4名被告均沒有回應,女警向男警稱:「嗰袋喺佢(首被告)㗎!」,並指着首被告,其後有一男警拿着黑色對講機上警車並稱:「仲有個對講機喎!」,女警指着首被告稱:「係佢㗎啦!」,於是女警接過對講機並放入背包內。女警對上述辯方案情均表示不記得及不同意。

辯方又指出,首被告從沒有承認背包屬於她,亦沒有稱該兩罐石油氣是不認識的人交給她;而且對講機是並非本來在背包內,是男警拿上警車的,女警均不同意。

辯方指警拍證物照時沒有更換底紙

辯方亦指,警員在為各被告的不同證物拍照時,反覆使用同一張A4底紙,沒有更換,期間只是更改紙上的被告代號。代表第六被告的大狀質疑,更換A4紙是重要過程,目的是防止證物被沾污,而女警的4份口供均沒有提及警員有更換A4紙。

警見被告遭另一同事制服

至於女警同隊隊員、拘捕未滿16歲第三被告的警員20631黎嘉榮則供稱,案發當晚得悉屯門 V city 附近有數名黑衣人堵路,他與隊員奉命巡邏。約晚上10時半,其乘坐的警車駛至屯門公路時,黎見前方有另一警車的同事下車追捕,他隨即下車支援,最後數人被制服。黎於是跑上前10米戒備,以防有人投擲汽油彈。其後黎見督察葉浩華(音譯)將第三被告扶上路邊,當時被告穿黑衫及深色褲,戴黑帽及黑口罩,但黎看不見被告遭制服前的行為。黎上前以非法集結罪及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辯方質疑警寫法模糊:你喺香港讀咗6年中文

被告被鎖上手扣後,自行背着背包登上警車。被告被帶回警署後,黎負責檢取證物,期間要求被告脫下手套。其後帶他到訓示室補錄警誡口供,之後在被告的叔叔陪同下進行覆讀,黎向被告發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與叔叔簽署。

黎嘉榮在口供寫到自己在「報案室的呼氣測試室內」與被告錄口供,代表第三被告的大狀盤問時質疑其寫法模糊,為何他不直接寫報案室,黎稱:「我文筆上未必表達到呢個意思」,辯方質疑:「你讀到中六,喺香港讀咗6年中文。」

另外,辯方指出黎嘉榮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由於被告未滿16歲,需在監護人在場下才可錄口供,惟黎在被告的叔叔未到警署時已開始為他錄口供,亦在錄口供完畢後才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黎承認惟解釋稱:「遺忘咗。」黎在錄口供時亦曾離開,惟他沒有在口供提及,他承認「(寫得)唔夠詳細」。

在控方主問下,黎稱在拍證物相時才首次戴上手套,但他在辯方盤問時卻改稱較早時檢取證物已戴上手套。黎解釋:「記憶模糊咗,想澄清返」。

案件明續審。

6名被告分別為梁汶懿(28歲,女侍應)、張達亮(24歲,助理土木工程師),以及4名案發時14至15歲的男學生。

6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串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他們另被控一項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罪,指他們同日在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梁汶懿另被控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編號:DCCC 552/2020

審訊第二日:
女警昨今口供矛盾 庭上播錄音後終認錯:口民之誤
審訊第一日:
被指口供與片有出入 女警:多謝大律師提我先記起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