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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區議員阻差辦公案 警稱曾要求被告「離開維園」 辯方指影片、口供均未能證實

3區議員阻差辦公案 警稱曾要求被告「離開維園」 辯方指影片、口供均未能證實

(獨媒報導)前年11月2日區選前夕,民主派候選人於維園發起選舉聚會,警方以集會未經批准為由驅散,3名時為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的文念志、陳振哲及鄭仲恒被補,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日續審,作供督察劉嘉昇堅稱自己曾籲被告「離開維園」,但辯方律師指影片沒拍攝到,劉的書面口供亦沒提及,加上劉稱不記得自己是在何時提出,質疑劉當時未清晰指示被告如何離開。

警曾舉手指公及稱「無問題」 稱未考慮或因此誤導陳振哲

辯方昨日盤問時指,影片顯示高級督察劉嘉昇和警員在維園推進期間,曾與陳振哲對話。劉看到陳差點跌倒,故著陳「小心」,陳回應「多謝你關心」後,劉再稱「唔好客氣,大家小心」;其後陳向劉表示「保持克制,保持你哋警察嘅專業,我哋非常合作嘅」,劉回應「冇問題,慢慢喎,麻煩晒」,並向陳舉起手指公。

在陳振哲的代表大狀黃立煒盤問下,劉嘉昇確認當陳與自己曾有上述對話,並同意影片顯示自己有舉手指公。黃大狀指,當時陳振哲的表達方式是一邊後退,一邊面向警說話,詢問劉嘉昇當時有否考慮過自己說話和動作,會令陳理解為「警方同意他繼續以這種方式表達」或「只要自己不停下來就可以」;劉稱沒考慮,因為「我覺得第二被告係正常人」。

黃大狀質疑:「以你理解,一個正常人同你講嘢,會面你向定背向你?」劉同意要面向。黃大狀再問:「又要同你講嘢,又唔同你相撞,係咪要倒後行?」劉同意「倒後行」是其中一種方式。黃大狀指,劉當時沒有著3人不要倒後行,劉回應稱「因為我唔知要人提嘅」。

警承認曾向陳振哲稱「可以繼續表達」之後再作警告

在後退期間,陳振哲多次稱:「根據選舉條例,候選人有權進行不超過50人的集會,無須通知警方。」劉嘉昇表示有印象陳說過類似的話,但自己對選舉集會規定不太了解,當時雖考慮過陳振哲是想向警方澄清自己有權集會,自己並不同意陳的說法。

劉又同意影片顯示自己之後向陳稱:「可以宣傳你嘅理念。可以繼續表達,唔好阻住我工作,繼續向後褪,唔該」,並補充指自己當日警告過3名被告「唔好阻警方執行職務」。

警稱曾要求被告「離開維園」 不記得在何時提出

鄭仲恒的代表大狀沈君浩則指,鄭在後退時曾稱:「推進到去邊度呀?頭先叫我哋入維園,宜家又唔叫清楚我哋去邊。」劉嘉昇回應指,當時沒印象鄭說過此話,印象中自己有向前方的人給予警告,但自己和鄭沒有實際對話。劉又稱,記得自己過程中有著3人離開維園,但不記得是在哪個階段提出,亦不確定有否清晰表達自己的要求是「穿過維園、往東邊的天后方向離開」。

3名被告的代表律師之後均指出,劉嘉昇從沒向3人指要「離開維園」。文念志的代表大狀劉日成指,影片沒拍攝到有關說話,劉嘉昇解釋可能自己當時沒用咪講,故沒有收音;劉大狀續指,其書面口供亦沒提及「離開維園」一說,質疑劉嘉昇這刻沒可能比落口供時更清楚記得當時情況,劉表示同意。

警稱有指示被告離開方向 無法判斷路線是否安全

劉嘉昇昨在作供時指出,早前被驅散的示威者是向維園中央方向逃去。沈大狀質疑,若3名被告繼續往後行,有可能遇到該班示威者;劉不同意,指「呢個假定有啲誇張」,因離開的路徑不止一條。沈大狀再質疑,警方並沒提供安全路線予被告離開,劉回應指自己有給予離開方向的指示,但無法判斷該路線是否安全。

案件下午續審。

三名被告依次為文念志(29歲)、陳振哲(47歲,大埔區議員)及鄭仲恒(30歲,沙田區議員)。控罪指三人於2019年11月2日,在維多利亞公園故意阻撓倪督察、劉督察及張警司。文念志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

案件編號:ESCC2467/2019

審訊第一日
3區議員阻差辦公案開審 控方突稱文念志以大聲公襲警 官:唔能夠一項控罪告兩樣嘢

審訊第二日
督察稱被告且行且停 阻警維園驅散
3區議員被指「緩慢後退」致阻差辦公 督察承認曾籲對方「小心啲、慢慢」

審訊第三日
警稱曾要求被告「離開維園」 辯方指影片、口供均未能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