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7歲無業男子涉在6.12五週年當天,穿著印有「光時」的上衣和戴著印有「F.D.N.O.L.」的黃色口罩,於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及遊蕩罪等。他早前認煽動罪,另外兩罪則撤回,押後至今午(1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今年3月從台灣購入涉案衣物,並選擇在6.12這個特別日子展示煽動字句,屬有預謀犯案,企圖令動亂「死灰復燃」。蘇官指被告攜帶一盒排泄物,顯示他隨時準備以暴力方式回應不同意見人士。蘇官考慮被告行為所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被告有同類型案件的前科及認罪等因素,最終判囚14個月。本案為首宗定罪及判刑的新煽動罪案件。
被告諸啓邦(27歲,報稱無業)自首提堂起還柙至今逾3個月,他上周五(16日)承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a)(i)條。他另面對的一項「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及一項「有意圖而遊蕩」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撤銷。本案為首宗定罪的新煽動罪案件。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辯方代表為大律師關文渭。
官:被告有前科屬加刑因素
蘇官表示,考慮被告行為所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及所有因素後,採用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有一項同類型控罪的案底,並且在出獄後短時間內再度干犯本案,明顯不知悔改,法庭需要加強判刑阻嚇性,防止被告再次干犯,並且以儆效尤,因此將量刑起點上調至21個月。
蘇官指,被告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除此以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最終判監14個月。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
案情指被告於台灣購入涉案衣物 隨身攜帶一盒排泄物 意圖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
案情指,2024年6月12日中午12時15分,警員目睹被告身穿印有具煽動性陳述「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上衣、戴着印有「F.D.N.O.L」的黃色口罩,於港鐵石門站出口附近公眾地方遊蕩,遂截查被告,並從其黑色手提袋搜出一盒排泄物。
被告被捕後進行3次錄影會面,他解釋「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是將香港回復到1997年英國管治的年代,這樣香港就不再由中國管治;而他於6月12日特意穿着,是因認為6.12是反《逃犯條例》修訂運動的重要日子,他向公眾展示該陳述的理念,希望其他人同意,並使公眾記起2019年社會動亂。
被告又指,「F.D.N.O.L」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簡稱,他認為其信念與「光時」大致相同,並有推倒政權及香港警隊的訴求,他戴上該口罩望帶出這訊息,令公眾認同其訊息和信念。被告又指,他將排泄物放進袋中隨身攜帶,是意圖將其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以作發洩。他並承認於2024年3月在台灣T裇印刷店購買涉案衣物,再帶回香港。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另外兩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12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此要求;以及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本案所涉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翻查資料,諸啟邦曾涉2023年11月在機場離境時,穿「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句衣服,及被搜出攜「光時」旗幟等,他承認《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管有煽動刊物」罪,今年1月被判囚3個月。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