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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一合理的推論,便是律政司不希望梁振英上庭

惟一合理的推論,便是律政司不希望梁振英上庭

題為編輯所擬。

梁振英在Facebook回應三文治案的判詞:

「吳文遠襲擊案發生在2016年9月4日,而在案發之前四個月的2016年4月19日,我已經在黃毓民襲擊案中出庭作證,而且作證時間甚長,當時傳媒亦有廣泛報道。而在吳文遠案中我亦有出庭作證, 當時傳媒也有廣泛報道,因此不存在在吳文遠一案中任何避免傳召我作為控方證人的可能。」

在此稍作補充回應,在黃毓民案中,梁振英是唯一受襲者,律政司檢控的是「黃毓民普通襲擊梁振英」。檢控當局必需梁振英以「控方證人」身份上庭作證,若不上庭,那就難以檢控。

但在三文治一案中,梁振英是控方口中的「襲擊對象」,只是三文治沒有擊中梁振英而「惡性轉移」下擊中身後警員。正如上訴庭法官所說,律政司大可以直接檢控「吳文遠普通襲擊梁振英」,但不知為何,律政司居然選擇檢控「吳文遠普通襲擊警員劉泳鈞」,律政司更選擇不傳召梁振英作為「控方證人」。

迫不得已下,辯方唯有向法庭提出傳召梁振英作為「辯方證人」,當時控方還反對申請,聲稱梁振英不是關鍵證人。但最後法庭也認為梁振英是案件重要證人,批准辯方申請,命令梁振英上庭。因為是法庭發出的傳召令,梁振英必須上庭作證,不能回避。

由此我們可以合理推論,律政司就是希望不需要梁振英上庭,也能夠提出檢控。整件案件明明圍繞梁振英一個人,但檢控過程中,控方卻不斷迴避這「一男子」問題,千方百計防止「一男子」上庭作證,做法確實值得商榷和令人不安。

當然,律政司會否是因為梁先生的特首身份而有所遷就,還是擔心閣下在庭上作供是否「真誠可靠」而有所避忌,那就不得而知。

在此我希望重申,用三文治作示威道具,只是希望梁先生能夠體恤貧窮老人狀況,推行全民退休保障,落實當年梁先生的競選承諾。

最後,希望梁先生可以玩少點Facebook,講少點廢話,算是幫香港人一下吧。順帶一問,北京可以用Facebook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