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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案】法官引導陪審團 無須考慮被告行為背後信念是否合理

【旺角騷亂案】法官引導陪審團  無須考慮被告行為背後信念是否合理

(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農曆年初一至二的旺角騷亂,梁天琦、李諾文和林傲軒均有一項涉及砵蘭街的暴動罪名需接受重審。綽號「美國隊長」的容偉業被控煽惑非法集結、暴動及襲警共7項罪名。法官黃崇厚今引導陪審團指,要考慮被告是否有意識地做出「擾亂秩序行為」,但無須考慮被告背後的「動機」和政治理念。

法官:對過往見聞、看法或印象拋諸腦後

法官黃祟厚呼籲陪審團,只能根據呈堂的證據去作出裁斷。陪審團或許從傳媒看過相關影片或報導,或聽過親朋戚友的評論,但是這些見聞可能是流於片面、不準確、不真實,亦沒有在庭上被律師處理過,陪審團需要將它們併棄於考慮之外。

黃官又呼籲陪審團,必須將先前對此案所涉及事件的看法、對被告的印象、喜惡、同情等拋諸腦後。

法官:舉證責任在控方 被告無作供不等於有罪

黃官指,必須謹記「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因為被告坐在犯人欄,受懲教人員看管,而覺得他們有罪。在調查人員面前,被告有權保持緘默;被告亦有權不在庭上作供。因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陪審團不能因為被告無出庭作證,而假定他們有罪,或作出對他們不利的揣測。即使首被告梁天琦有親身作供,他也沒有責任去證明自己是清白,同樣因為舉證責任在控方。

黃官強調,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罪。陪審團「懷疑」或是認為「好可能」有罪是不足夠的,他們必須達至「肯定」,才能裁定被告有罪。

法官:和平集會也有可能變質

黃官指,香港人有和平集會、遊行的權利。早前出庭作供的警員表示,案發當晚無人申請過集會或遊行,警方也沒有批出《不反對通知書》。不過黃官強調,當晚有否發生「非法集結」和「暴動」罪名所不容許的事,才是關鍵;至於《不反對通知書》,並不是關鍵議題。即使當晚群眾正進行和平集會或遊行,若果有人作出上述兩項控罪的行為,便已經干犯了法律。

黃官舉例指,一場球賽可能因為球迷的某些行為而變成暴動,一個有老有少的家庭聚會可能因為有人動武而變質。只要當中有人的行為符合罪行元素,即使當晚正進行合法的集會,都會變得無關重要。

法官:身處現場不等於參與集結

就第四被告容偉業面對的一項「非法集結」控罪,黃官指,只要有3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有共同目的故意地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行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從而去妨礙警方執行職務;效果上令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或者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

黃官指,在現場看熱鬧、拍攝、幫襯小販的人,未必有共同目的去阻礙警方執法。「三、二、一、去」指令後,後方群眾亦沒有向前,可見不是所有在場人士都是參與集結。但是他著陪審團留意,一個人的逗留目的可以隨時間而改變,可能初時圍觀,但下一刻可能是支持,甚至親身參與。

就「共同目的」的意思,黃官著陪審團考慮事件是否有持續性、被告對於他人的行為是否有認知。他又指,有「共同目的」的人士不一定互相認識、不一定互有交談或達成協議,可以是一種默契或是互相會意。

法官:陪審團不需考慮被告行為背後信念是否合理

黃官又指,「擾亂秩序行為」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即使現場的秩序已經受破壞,某人的行為依然可以令情況火上加油。有人說過想維持現場秩序,但是陪審團要考慮的是被告有否做出擾亂秩序行為。

黃官指,陪審團要肯定被告是有意識地做出「擾亂秩序行為」,或者肯定被告知道並且妄顧該行為是侮辱性或挑撥性。陪審團可以考慮被告的個人特質、是否有合理理由真心地相信自己的行為不會擾亂秩序,而並非要考慮背後的信念合理與否。但是若果陪審團認為被告有信念,亦可以予以考慮。

黃官指,陪審團不需考慮被告的「動機」和背後的政治信念,只需考慮「意圖」。他舉例指,一個人有「意圖」做出偷竊的行為,但其「動機」可以是貪念、解決飢餓或者劫富濟貧。他又指,一個人可能做完某行為後才有「意圖」,或者有「意圖」做完某行為後才後悔,但是陪審團要考慮的是被告做出某行為當刻是否有「意圖」。其結果是否成功也是無關重要的。

法官:身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也屬「參與」

黃官指,若果被告聯同2人或以上,有「共同犯罪協議」藉各人所擔當的角色去進行「非法集結」,即屬參與「非法集結」。「協議」可以不需經交談而作出,可以是經一個眼神、點頭示意或表情;可以是一時衝動而作出的。至於各人的角色輕重是無關重要的。

此外,若果一個人身處現場是鼓勵到其他人士做出擾亂秩序行為,即使其本人無做出擾亂秩序行為,也屬參與。黃官強調,單單在場並不等於鼓勵,陪審團需考慮被告有否鼓勵及是否實際鼓勵到他人。

辯方曾引《說文解字》定義「暴力」 法官:只需用常識理解

各被告均面對至少一項「暴動」罪名。就「暴動」的定義,黃官指,若果陪審團認為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加上有意圖使用暴力,或者知道但妄顧自己使用暴力,而實際上破壞了社會安寧,即屬參與「暴動」。

辯方曾引用《說文解字》去解釋「暴力」和「武力」之間的分別。惟黃官表示,《說文解字》是一本古典,陪審團只需以日常用語和常識去理解「暴力」的意思。他指,「暴力」也可以用言語或行為威脅去作出。

容偉業面對一項「煽惑非法集結」控罪。黃官指,「煽惑」是指游說、慫恿、影響或激發他人犯案,結果是否成功並不重要。

審訊明續。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