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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身前途 自願到台灣投案或許是合理選擇

為自身前途 自願到台灣投案或許是合理選擇

題為編輯所擬。

陳同佳洗黑錢案今日下午判刑,由於已扣押14個月,有可能今日獲釋。如果放左,陳同佳表面上是自由了,但實際可以選的路不多:

(1) 留在香港的話,不能過正常生活,讀書工作都成問題。萬一《逃犯條例》修訂後,只能寄望台灣不接受引渡;

(2) 以正式渠道離開香港,到跟台灣沒有引渡的地方。若特區政府向外國通報情況,他被拒絕入境的機會很高,結果又是被送回香港;

(3) 以非法方式偷渡離開,到外地做黑市居民,或買假身份證。以陳同佳的年紀和家庭背景﹝據悉其家人並不富有﹞,逃亡很難;

(4) 自願到台灣投案。根據台灣司法院殺人案件量刑資訊系統,和陳同佳類似的案件﹝衝動殺人、死者為情侶及坦承犯行﹞,過去判刑由十多年至無期徒刑。我另外徵詢過台灣律師,由於陳年輕,法庭傾向給予機會,因此死刑機率不高。在台灣被判終身監禁的話,服刑25年後可申請假釋,當香港和台灣建立司法互助後,亦可申請回香港服刑。

也許陳同佳並不理會政府藉其案件加強對香港的司法控制,不過單從其自身前途考慮,自願到台灣投案也可能是合理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