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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恐嚇】民陣報廉署 指警方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元朗恐嚇】民陣報廉署 指警方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獨媒特約報導)7月21日西鐵元朗站,警方縱容白衣人無差別攻擊市民。民間人權陣線副召集人陳皓桓,今日到廉政公署總部,舉報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新界北區指揮官郭蔭庸、鐵路區署理指揮官黃浩瀚、八鄉分區指揮官李漢民、元朗分區指揮官葉劍影、元朗區指揮官李偉民等人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警方被指當日晚上「消失」,早於事發前已有情報,顯示有人將於7月21晚攻擊市民,而當晚事發後,長逾數小時並無警察到場。警察在凌晨到場後,亦拍得與白衣人「有講有笑」,當晚亦未即時拘捕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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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黨主席郭永健、副主席麥德正等數名成員,亦到廉政公署投訴八鄉分區指揮官李漢民。郭永健斥李漢民不但延誤執法,更態度輕挑,要求廉政公署介入調查李漢民是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徹查其與暴徒之關係。

當日,白衣暴徒公然向市民及記者施襲,惟雖當日有大批市民報警,卻未獲回覆,元朗及天水圍警署更一度落閘。李漢民到場後,被記者問到為何延誤到場,李指「我睇唔到錶呀,sorry呀!」及「喂,你唔好質問我先啦!你咁樣係唔會令到我驚㗎!」,更一度輕拍在場白衣人肩膊稱「唔使擔心」。郭永健懷疑警方刻意延遲執法甚至「放生」暴徒。

「法夢」在 facebook 專頁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針對公職人員各種形式的嚴重濫用職權行為,屬普通法罪行,最高可處7年監禁。於 Sin Kam Wah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 一案中,終審法院確立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五項要素,包括:

一)是公職人員;
二)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
三)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
四)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及
五)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記者:湯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