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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公署:個人資料私隱權利不會凌駕於社會的整體利益

私隱專員公署:個人資料私隱權利不會凌駕於社會的整體利益

私隱專員公署回應即將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
個人資料私隱權利不會凌駕於社會的整體利益

(2019年10月4日)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今日就政府即將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作出以下回應:

  • 禁止蒙面雖然令個人的容貌顯露,但在沒有記錄容貌的情況下,則不屬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收集了「個人資料」,故此,立例禁止市民在示威中蒙面,與現行條例並不存在衝突。
  • 個人私隱權屬基本人權,在香港長期以來受法律保障。社會上有意見認為,《禁止蒙面規例》一旦生效,市民的個人私隱可能受到限制。然而,個人私隱權並非絕對的權利,是受法定的制約,其中重要的考慮是公眾利益。
  • 行使個人私隱的權利之時,亦需要與公眾利益兩者達致平衡,既要考慮如何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亦要考慮照顧社會的整體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
  • 當有罪案、嚴重不當、不誠實或舞弊的行為發生時,為了可即時及有效地防止或偵測這些行為,以及基於拘捕、檢控或拘留犯罪者的考慮,涉案者的個人資料私隱權利並不會凌駕於社會的整體利益之上。違法者不容以私隱作為「避風港」或「避難所」。
  • 若政府或執法機構涉及收集個人資料(例如市民示威期間被攝錄),便須根據《私隱條例》規定,在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個人資料方面,遵從《私隱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