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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視上級命令的警隊

無視上級命令的警隊

題為編輯所擬

中西區區議員任嘉兒議員頭先(1月16日中西區區議會)問咗條有理有據的問題,其中提到香港法例第232章 《警隊條例》 第4條。

根據該條條文,警務處處長對警隊負有最高指示及管理責任。

違反警察規例或任何書面或口頭的警察命令,或不服從上級,皆為香港法例第232A章 《警察(紀律)規例》第3條下,須予以懲罰的違紀行為。

正如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Fu Kin Chi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1997-1998) 1 HKCFAR 85一案(第100F頁)中指出,調查可能的紀律罪行,絕對是警隊(高層)法例下的工作甚至責任。

過去江永祥等已曾不只一次承認,稱呼市民「曱甴」並不適當。今日鄧炳強於中西區區議會席前,亦明確指出以此稱呼辱罵市民及議員,屬不可接受。

所以到底係香港警隊已經兵變,無視上級命令,定係以鄧炳強為首的警隊高層,明知下屬嚴重違規,仍遲遲拒絕下死命令,忽略管理警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