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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證係警務人員獲任用嘅唯一證據

委任證係警務人員獲任用嘅唯一證據

題為編輯所擬
相片取自任嘉兒Facebook專頁

今日出席中西區區議會會議、以警方代表身分行事的疑似警務人員,拒絕應主席的要求出示委任證。

《警察通例》第20-14(2)條規定,「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

《警察通例》不得狹窄解釋,其條文意涵須按條文的精神及意圖、用目的性方式寬鬆理解[1]。

現時《警察通例》有關出示委任證的規定,建基於R v Lau Yin Kum[2]案[3]。

時任高等法院法官梁紹中上述案例判詞第3頁裁定,市民有權要求***當值***的警務人員(無論是否身穿制服),出示委任證以作識別[4]。

必須再次指出,警務人員的委任證,是其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 《警隊條例》獲任用的唯一證據[5]。同時,《條例》第21條規定

「... 任何警務人員在需要以警務人員身分行事時,須當作為一直在當值中 ...」。

換言之,根據普通法(而《警察通例》無論如何亦應按此理解),任何以警務人員身分行事的警務人員,在被要求下都須出示委任證以作識別其身分。

[1] 參見Yu Yau Tak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未經彙編,HCAL 43/2000,2000年6月30日)判詞第5-6頁(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夏正民語);Yu Yau Tak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01] 2 HKC 627 (CA) 第636F、638B頁(時任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語);Ng Sik Ling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未經彙編,HCAL 3868/2001,2003年1月20日)第21段(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夏正民語)。

[2] (未經彙編,HCMA 15/1997,1997年5月23日)。

[3] 參見《警監會 2004 年工作報告書》第4.15(a)段。

[4] '... [A] citizen has the right to demand a police officer on duty, whether in uniform or otherwise, to produce his warrant card for identification.'

[5] 《條例》 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