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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日旺角被指穿拖鞋逃跑 遭噴椒鎖手銬21歲男獲撤拒捕罪

元旦日旺角被指穿拖鞋逃跑 遭噴椒鎖手銬21歲男獲撤拒捕罪

(獨媒特約報導)本年元旦大遊行遭警方腰斬,大批示威者入夜後轉往旺角堵路示威。其中一名穿灰衣的青年人,遭兩至三名防暴警制服,並施放胡椒噴霧及鎖上手銬,期間被指有掙扎,因而被控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經徵詢法律意見,控方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撤回控罪,但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反對其訟費申請,並稱「君子不立危牆之下」。辯方反駁指,不應基於警方的一面之詞而認定被告有逃跑。裁判官基於未有證據顯示被告與非法活動有關,最終批出訟費。

報稱為保安員的李浩洋(21歲),原被控於本年1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18號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A。

控方指,被告並非在旺角居住或工作,案發時間為晚上11時,被告知道當晚「有事發生」,仍然在該處出現;加上身穿灰衣,與另一名在逃人士衣著吻合。

控方又引述警員證人口供,指被告在登打士街與警員有眼神接觸後,即向豉油街方向逃跑,警員大叫:「警察,咪走!」後,被告依然繼續逃跑。兩至三名防暴警用胡椒噴霧制服被告後,被告「有少少掙扎」,聲稱:「我唔郁,我唔郁。」控方稱:「君子不立危牆之下」,然而被告一連串的舉動都顯示,「好似為咗逃避一啲責任。」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則堅稱李沒有逃跑,質疑控方既然不繼續起訴被告,是否仍要接受警方的一面之詞。辯方指,警方聲稱被告逃跑了80米,然而被告當日穿著拖鞋,是不可能跑如此長的距離,除非追捕的警員跑得慢,「試問穿著拖鞋,點會跑得贏一個防暴警察?」旺角的店舖至晚上11時仍營業,被告當時出現也不足為奇。辯方續表示,假設被告真的有逃跑,也是大部份年輕人會有的反應,「按今時今日的判斷,如果唔走會俾警察打。」

郭認為,警方拘捕被告48小時後,可先給予他警方擔保,然後才調查是否有足夠證據起訴;然而警方選擇立即將被告帶上法庭,如今索取法律意見後撤回控罪,是沒有理由不賠償訟費。

羅官經考慮後,指沒有證據顯示李與附近的非法集結有關,因此不認為李自招嫌疑,最終批准辯方訟費。

案件編號:WKCC42/2020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