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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改名」避開「成立」:中聯辦20年無賴帳

用「改名」避開「成立」:中聯辦20年無賴帳

1)如馬嶽老師說,無論是否受《基本法》22條約束,中聯辦早已做盡干預之事。但當中共耍無賴時,也總不能由他們連口舌便宜也佔了。

2)上星期五中聯辦首次宣布,自己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因此可以對香港特區行使監督權」。這則聲明的潛在意思是,中聯辦不受《基本法》22條規範,可以「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聯辦干預香港的正式權力,我想就是駱惠寧主任口中要「激活」(其實是老作)的權力之一。

3)昨天至今日凌晨,香港特區政府二易新聞稿,由確認中聯辦是按《基本法》22(2)成立,到180度轉軚,指中聯辦不是按《基本法》22(2)成立。今日HK01又找來主權移交早年的立法會文件,說明中聯辦確實不是按《基本法》22(2)條成立,因為中聯辦是早已存在的新華社駐港分社在2000年頭的改名變身。

4)根據2000年1月劉慧卿前議員的立法會書面質詢回覆,「聯絡辦前稱「新華社香港分社」,是本來已在香港存在的機構,並不是新成立的機構。儘管如此,中央人民政府曾就決定聯絡辦名稱一事徵詢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而特區政府對此事並無不同意見」。因此,中聯辦不是按《基本法》22(2)成立的機構,應無疑問。

5)新華社是於2000年1月18日易名為中聯辦,當時前基本法草委李柱銘已經洞察到,中共是透過「表面改名、實質成立」來避過《基本法》22(2)條的規定。「李柱銘批評今次改名大有問題,不合乎基本法規定只有兩個中央駐港機構的規定。李柱銘指出,當日起草基本法時,新華社在九七後存廢曾經討論過,當時有內地草委亦同意,新華社等同北京駐港大使館,回歸後已經沒有此需要,所以可以取消,故此基本法內才沒有提到回歸後新華社的地位。根據基本法規定,中央駐港機構只有兩個,就是外交駐港專員公署及解放軍駐港部隊,至於《基本法》22條則講明,所有中央部門及省市機構要在香港設辦事處,要特別行政區同意及中央政府批准。」(2000年1月18日《蘋果日報》報導)

6)2000年還是主權移交早年,北京還在摸索控制香港之道,因此,估計當年中共出術以「改名」代替「成立」中聯辦,主要是為了規避《基本法》22(2),即不想「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令民主派有機會反對,卻不是為了規避《基本法》22(1)(「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或22(3)(「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7)三則中聯辦成立當日的香港報章報導,清楚說明「不干預」和「守法」是中共代表三令五申的承諾。

2000年1月18日《明報》:「將會擔任中聯辦主任的姜恩柱昨日承諾﹐中聯辦不會干預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也不會成為香港的第二個權力中心。」

2000年1月18日《文匯報》:董建華說「「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的職責已清楚列明,不涉及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2000年1月18日《文匯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及其人員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當地的法律,依法履行職責。」

8)總結如下:
a)中共當年為了防止民主派反對,以「改名」為掩飾規避基本法22(2),成立中聯辦;
b)中聯辦成立時,中共承諾不干預香港內部事務(即遵守基本法22(1)),亦會遵守香港法律(即遵守基本法22(3))。中共由此確認,中聯辦是受基本法22(1)和基本法22(3)約束的;
c)儘管名義上中聯辦不是按基本法22(2)成立,但並不等於可推論,中聯辦不受22(1)和22(3)規範;
d)至於中共突然聲稱中聯辦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因此不受22(1)規範,呢啲係強盜邏輯,即是冇邏輯,唔需要討論。

參考資料:
1)基本法第22條
22(1)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22(2)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22(3)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2)中國國務院2000年的「改名」通告
3)前立法會議員劉慧卿於2000年1月的立法會書面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