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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設計師認企圖掟汽油彈判囚4年 官感激休班警目光敏銳及時發現

舞台設計師認企圖掟汽油彈判囚4年  官感激休班警目光敏銳及時發現

(獨媒特約報導)一名23歲舞台設計師於去年10月13日的十八區「罷鷲行動」中,在將軍澳被發現藏有兩支汽油彈,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今日(24日)被判處即時監禁4年。法官指,被告行為魯莽,妄顧正清理路障的警員,罪行譴責性高,雖未足以判處終身監禁,但找不到認罪以外的減刑因素。

官指「被告不應被視為示威者,應被視為罪犯」

任職舞台設計師的23歲被告姚少康,早前承認於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的公眾地方攜有兩支汽油彈,並企圖用火損壞他人財產或危害生命。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案件控罪嚴重,「被告不應被視為示威者,應被視為罪犯。」而被告所承認的「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行不同於一般縱火罪,被告雖然不是刻意傷害他人性命,但仍承認自己的行為有所意圖。她又指被告行為魯莽,妄顧正清理路障的警員,她感激「目光敏鋭的休班警及時發現被告,才未至於縱火。」胡官認為被告罪行譴責性高,雖然未足以判處終身監禁,但仍找不到減刑因素。

官斥以汽油彈表達訴求不能接受

胡官又指,被告稱自己的行為是為表達意見,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但以汽油彈去表達訴求是不能接受,而且當時《逃犯條例》修訂亦已撤回,而被告的行為越界,破壞社會安寧。

胡官認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2年6個月,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則為6年,由於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此外沒有任何進一步減刑囚素,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最後判處被告即時入獄4年。

旁聽席的市民在聽取判刑後,一度嘆氣及皺眉,而被告的父親亦有走到犯人欄前與被告交談數句。

被告的囚車駛出時,約有30人送車並大喊:「手足,撐住!」當中更有人拭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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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於被告獲保釋第7天病逝

案情指,被告當日與40至50名示威者於將軍澳聚集,且設置路障堵路。直至傍晚近六時半,警方到場驅散 。警方到達的6分鐘後,4名於唐明街附近監視的休班警,發現被告右手持汽油彈、左手握住打火機,企圖行近正在清除路障的警員,並正在點火。被告其後嘗試逃跑,4名休班警於是將被告制服。涉案汽油彈其後送往政府化驗所,經檢驗後證實分別內含120及330毫升的汽油。

被告自去年案件提堂起還柙,今個月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惟七日後母親病逝,現與父親相依為命。

案件編號:DCCC57/2020

記者:趙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