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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萬聖節 20歲青年認非法集結攜汽油彈判囚12月

10.31萬聖節  20歲青年認非法集結攜汽油彈判囚12月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萬聖節,全港多區有大批市民聚集反對《禁蒙面法》,20歲廚師在深水埗被搜出汽油彈和鎚仔,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物共3項控罪,並表明希望獲判即時監禁,以扣減還柙逾7個月的日子,盡快服刑後跟家人團聚。被告今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判刑,裁判官接納辯方觀點,判處12個月監禁。

張晉劻(20歲)承認於去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白楊街25號外參與非法集結;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載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及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如大部份年輕人一樣,興趣是打機和聽音樂,沒有不良嗜好,犯案行為不符合他的性格,也沒有預謀。辯方續指,涉案汽油彈的汽油容量只有8毫升,性質相較同類案件輕微。辯方又指,被告自首次提堂後還柙至今逾7個月,期間飽受煎熬,感到後悔和決定痛改前非,希望盡快服刑後能跟家人團聚,重過新生活。

根據《公安條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經定罪,法庭對於年齡介乎17至25歲的人士,判刑選項只有監禁、入更生中心或勞教所。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接納辯方所指,若果被告獲判入更生或勞教中心,過去7個月的還柙日子便不能作扣減,會對被告造成不公,故不考慮上述兩個判刑選項。

羅官就三罪採取的量刑起點分別為即時監禁12、18及6個月,除了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外,沒有進一步減刑因素,三罪刑罰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

張晉劻被帶入懲教通道前,向旁聽席上的親友擺出讚好手勢。扣除還柙日子以及假期,張只需服刑數個月便可獲釋。

案件編號:WKCC4136/2019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