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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攜易燃液打火機 男生擬認罪 官質疑控方證明不到意圖用作破壞

涉攜易燃液打火機  男生擬認罪 官質疑控方證明不到意圖用作破壞

(獨媒特約報導)今年元旦遊行遭警方腰斬,示威者轉至灣仔一帶堵路,18歲學生向水炮車投擲磚頭,被捕後身上被搜出易燃液體、打火機及鎚子等物,今日(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刑事損壞罪。被告擬承認另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惟裁判官質疑控方提供的案情基礎未能穩妥地證明被告有意圖破壞他人財產,故押後至8月11日再訊,以讓控辯雙方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保釋。

學生陳業云(18歲)承認於今年1月1日,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即水炮車)。

被告另被控保管一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一把美工刀、一個打火機及一個鎚子,今日本打算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惟主任裁判官錢禮質疑,案情指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僅從被告身上搜出涉案物品並不足以證明他有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明言控方提供的證據未能說服她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辯方亦透露,基於證據薄弱,曾去信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罪,惟控方堅持繼續檢控程序。

錢官休庭約10分鐘以待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開庭後,控方進一步解釋,案發當日有示威者在灣仔一帶進行非法集結及破壞店舖,而被告身上的鎚仔、易燃液體及打火機等,屬示威者普遍用來進行破壞的物品。被告向水炮車車尾投擲磚頭後,便被警方截停,剛巧身上藏有該些物品,顯示他若非被拘捕的話,便隨時可利用它們來作破壞。

錢官聽罷,直指控方說法不正確,依然質疑是否要基於以上證據而把被告定罪,更一度問是否需要排期審訊處理,最終押後案件一星期,以待控辯雙方各自索取法律指示。

案件編號:ESCC3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