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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用寶馬阻警入中大 空少被控阻差辦公後遭解僱 今判無罪

涉用寶馬阻警入中大 空少被控阻差辦公後遭解僱  今判無罪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警方闖入中大校園範圍發射催淚彈,有網民號召阻塞前往中大的主要幹道,以阻礙警方到中大一帶的衝突現場增援。一名空少涉在科學園一帶,用白色寶馬堵路,並拒絕依從警方指示駛走,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他早前否認控罪,今(31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審訊。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認為控方未能在重要情節上舉證,又認為控方有權申請押後再加以調查,但卻未有如此做,故在舉證不足的情況下,判被告無罪。空少自辯時透露,因被捲入是次官司而被公司解僱,之後亦變賣「寶馬」坐駕以籌錢打官司。

控方未傳召拘捕警員

32歲被告吳子健被控於去年11月12日晚上在大埔創新路故意阻礙警長伍國雄。案發時間為晚上9時許,控方指被告把私家車橫泊在南北行車線上,其後水炮車駛至,惟被告仍留在馬路,拒絕把坐駕駛走。

控方沒有傳召拘捕被告的警員,僅傳召了當日在鋭武裝甲車上的警署警長49914伍國雄出庭作供。伍供稱自己是協助賴姓督察處理被告,把被告帶上警車,卻不清楚拘捕被告的過程和細節。

水炮車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的白色寶馬和另一輛白色私家車,橫泊在創新路的南北行線上。在警方的警告下,白色私家車向大埔方向駛走。而被告的白色寶馬則繼續停泊。在警方用揚聲器點名被告車牌的一秒後,被告的座駕便遭警包圍。蘇官遂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自辯:車窗被打破 遭強行扯下車

被告自辯時表示,他本快將升職加薪,不會冒險參與社會運動。但因是次官司而被公司解僱,他亦變賣「寶馬」坐駕,籌錢打官司。當日身處創新路是想前往天富海灣,探望剛產子的友人時路面擠塞,他欲調頭離開,惟一輛白色私家車在左方,使他未能「拗腰U-turn」。

不久後,警方的水炮車及裝甲車到場。他聽到警方的警告,惟在被警方點名車牌時,車的四周已有警員。警員一邊籲他開車,一邊拉開他的車門,警員更打破副駕駛位的車窗。他害怕得手腳顫抖,隨即便被警員扯走。主控官聽聞被告稱副駕車窗被打破時,表現訝異。

當時坐在被告副駕駛位的周姓女朋友亦供稱,他們的友人於去年10月中產子,但被告是因為左邊有白色私家車切線,才扭右軚,否則會撞車。她又稱兩人並沒有改變計劃離開。

主控官和蘇官均有問及,被告當時為何不離開。她供稱自己不懂駕駛,故不懂判斷路面情況。

控方欲向周指出,被告沒有理會警員敲打車窗,惟由於控方證人口供從未提及敲打車窗一事,蘇文隆隨即制止,質疑控方沒有證據基礎就此盤問:「你識唔識㗎?」控方遂承認沒有證據指出案情,被蘇文隆責斥:「你估㗎?憑空想像出嚟㗎?」

官:被告明顯阻路 但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故意違反警指示

蘇文隆表示,被告的行為明顯是違法堵路。本案的重點是為何被告的車輛會橫切兩條行車線,此駕駛行為會使任何人驚訝「點解會咁揸車」。被告與其女友的説法不一,兩人均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但本案的控罪是阻差辦公罪,雖被告阻路,但不能代表被告是故意不離開或故意違反警員指示。蘇認為當時被告的確有機會反應不及,未能在被拘捕時及時離開。

蘇官又指,警員敲打被告車窗的情節重要,控方卻無證據解釋為何敲打車窗,警員的口供亦完全沒有提及曾爆破被告的車窗。蘇官認為案件有某些部份,控方應申請押後以作調查:「你有權申請押後㗎嘛!」由於控方舉證不足,故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FLCC93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