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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橋暴動罪成囚45個月 中大女生申上訴遭拒 官: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

二橋暴動罪成囚45個月 中大女生申上訴遭拒 官: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警方一度進入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驅散示威者。案發時23歲的中大女生被裁定暴動及蒙面罪成,判監3年9個月。她早前不服定罪上訴,遭即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頒下判詞,指申請方批評原審法官李慶年選擇性地接納女生供詞是「令人費解」,部分投訴亦「完全不顧案中證據」、「根本不應該被提出」。而對申請方指判詞欠分析和充分理由,彭官認同可解釋得更詳細,但「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原審法官已提供了清楚的理由,結論「無可批評」。

上訴人為鄧希雯(26歲),她去年7月被裁定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參與暴動,及於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處理,代表鄧希雯的是資深大律師潘熙和大律師陳曉妍,律政司代表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

申請方:原審選擇性接納供詞

鄧希雯受審時曾親自作供,稱熱愛文學創作、重視「臨場感」,案發當日凌晨返校做功課,得悉有校方代表到二號橋,因好奇到現場觀察,並獲發防毒面具等。警方施放催淚彈後她專注於感官感受,未及意識發生何事便被捕,並將經歷寫成作品。原審法官李慶年裁決時信納她身處現場,但不相信她的辯解,認為她實憑藉身處現場,以其衣着和裝備與示威者「齊上齊落」,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申請方表示,原審法官李慶年選擇性接納鄧希雯的證供,接納她稱留在現場超過13分鐘,卻全盤否定她留在現場的原因,判詞欠分析和沒有足夠理由。

官:寫判詞非參加徵文比賽 原審結論「無可批評」

惟彭偉昌指,「這個批評是令人費解的」,直指原審法官裁定鄧希雯解釋不可信,「給出的理由絕非如申請方聲稱的那麼單薄」。他續指,鄧希雯承認留在暴動現場,如非屬實不會胡亂作出;而當時社會持續動盪,被誤會參與騷亂甚至受傷,和未能獲取創作靈感相比,「哪個後果嚴重,只是常識問題」,「無辜路人定必盡早離開」。

他又指,案發時二號橋衝突已進入第二天,鄧「不可能不知道形勢的敏感」,但她一身黑色打扮、滿身裝備,連防毒面罩也掛到頸上,與她在「開打」時糊里糊塗、沉浸於現場環境的說法實「無法相容」。

彭偉昌指,原審法官可把思路解釋得更詳細,但「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他認為原審已提供了清楚的理由,結論「無可批評」。

官:投訴不顧案中證據、不應被提出

申請方亦表示,示威者曾向前推進,位置不固定,原審按防線劃出暴動核心範圍不夠清晰,亦無法裁定鄧希雯曾身處其中。但彭偉昌認為這投訴「可謂完全不顧案中的證據」,指據呈堂片段和現場圖例,暴動核心範圍必然包括鄧所在位置。

申請方又表示,鄧希雯被制服位置,比同案首被告更遠離示威者前線,惟卻被裁定處於「暴動核心範圍」內,反而後者僅在「非法集結範圍」內,是「完全不合邏輯」。

彭偉昌指,「這個投訴根本不應該被提出」,直言首被告罪脫是因法庭無法肯定他被警方發現前身在何處、逗留多久,因此沒有證據證明他身處暴動核心範圍。他續指:「一言蔽之,只要不把原審法官的話東抽一句西抽一句地分開詮釋,他的意思是明顯不過的,沒有什麽不合邏輯。」

官:上訴理由無一合理可供辯 警告若再浪費法庭時間須加監

最後就蒙面罪,申請方提出,單純「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不能定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參與」其中。彭偉昌不同意,引案例指,「除非完全出於偶然」,否則「身處」而非「參與」非法集結已足夠定罪,鄧希雯即使真為尋求「臨場感」而刻意留下亦罪成。無論如何,因他否定就暴動罪的上訴理由,故亦不需處理此議題。

彭終指,申請方的上訴理由,無一是合理可供辯,故拒絕其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他亦對鄧希雯作警告,指她有權重新提出申請,惟若再被駁回、浪費法庭時間,會就刑期作出「減時」命令,意味須「加監」,鄧表示明白。

案件編號:CACC 16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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