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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暴動案 控方質疑陳虹秀聲稱守護公義 但只叫警方克制

8.31暴動案 控方質疑陳虹秀聲稱守護公義 但只叫警方克制

(獨媒報導)去年8月31日有市民發起遊行,其後在灣仔一帶發生衝突,多人被捕。其中8人否認暴動罪,當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案件今(28日)在區域法院第13天續審,控方已完成舉證,法官沈小民問及:「宜家都搞唔清控方嗰立場,你係咪話黑色衣著、裝束加上被捕地點就足以證明他們參與暴動?」控方大律師張錦榮稱,被告衣著及裝束顯示他們有意成為現場一份子。另外,控方質疑陳虹秀在場目的是否執行社工職責,認為她與示威者作訂明行為:「嗰陣聽唔到陳虹秀叫示威者唔好掟汽油彈、唔好掟石拆欄杆」。控方又強調,「我唔係對社工唔尊重,但有人想用T恤上『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的字以達政治表述目的」,並指她聲稱守護公義,但只叫警方克制,未有阻止示威者行為,與其目的背道而馳。

研究影片警員稱第三被告穿有三條白間的闊腳長褲

負責翻看片段、憑衫褲鞋辯認被告鍾嘉能及陳虹秀的警員陳超勁供稱,從片段中看到第三被告鍾嘉能穿着黑色、有三條白間的闊腳長褲。鐘的代表大律師王國豪在盤問時質疑,當日是否大部份人都穿著相同裝束,陳認同。辯方又問褲的三條白間是否流行牌子Adidas,而當日亦有其他人穿同一牌子的褲,陳稱「有2至3個,但其他人係束腳褲」。隨後辯方指出影片截圖顯示有其他人穿同款長褲,陳稱「無乜印象,宜家先睇到」。

警員陳超勁
警員陳超勁(右)

控方稱憑衣著及被捕地點等足以證明參與暴動

控方大律師張錦榮表示已完成舉證,法官沈小民問及:「宜家都搞唔清控方嗰立場,你係咪話黑色衣著、裝束加上被捕地點就足以證明他們參與暴動,將各被告定罪?」控方稱憑上述3項已足夠證明各被告有參與暴動,又指其衣著及裝束有意成為現場一份子。沈官再問:「你將暴動範圍擴闊,係咪所有地方有人聚集都係暴動?」控方認同。

辯方質疑證物鏈錯漏百出 控方:違反程序唔代表無發生

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律師石書銘在中段陳詞指,就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控方聲稱在他的背包搜出伸縮棍及汽油彈。他認為控方的證據薄弱,負責撿取被告背包的警員曾稱背包一直未有離開視線,但片中顯示離開現場時他已沒有拿着背包。另外,警員在處理證物時沒有依照程序,證物鏈錯漏百出,因此希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時指,「警員違反處理證物程序唔代表事實無發生過」,其後又指「係咪跟足規矩都好,都送咗證物去化驗」,證物確實從被告背包搜出。

官問:「叫警察保持克制」係咪暴動嘅人會講?

另外,代表第五被告陳虹秀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在中段陳詞提及,控方沒有基礎證明被告有與其他人集結並做訂明行為,亦未能顯示被告有共同目的,而被告只是說「叫警察保持克制」、「比市民足夠時間離開」等說話。沈官問:「呢啲說話係咪參與暴動嘅人會講?」辯方指說話沒有挑撥性。

控方指陳虹秀T恤寫「守護公義」惟沒有阻止示威者 與目的背道而馳

控方回應時則指,陳虹秀曾站在火堆觀看,沒有證據證明她離開過現場。控方又質疑被告在場目的是否執行社工職責,認為她與示威者作訂明行為:「嗰陣聽唔到陳虹秀叫示威者唔好掟汽油彈、唔好掟石拆欄杆」,而警方一直沒有阻止示威者離開,證明被告的說話是挑撥。

控方突然強調︰「我唔係對社工唔尊重,但有人想用T恤上『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的字以達政治表述目的」。控方又指,陳虹秀聲稱守護公義,但其行為卻只是叫警方克制,未有阻止示威者行為減低危險,與其目的背道而馳。

案件明天(29日)續審。

案件的 8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社工陳虹秀(43歲)、速遞員簡家康(19歲)、社工莫家晴(24歲)、廚工梁雁彬(25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指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內載有甲苯及二甲苯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的物品,是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作攻擊性武器。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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