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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男學生涉藏六角匙 公眾地方阻礙等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19歲男學生涉藏六角匙 公眾地方阻礙等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獨媒報導)去年11月有市民發起「大三罷」行動,有示威者晚上在青衣一帶堵路,期間多人被捕,一名19歲城市大學男生遭警員制服後,其褲袋中被搜出一串六角匙。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以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裁判官彭亮廷早前裁定被告兩項罪名均成立,今日(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入更生中心,被告申請上訴期間保釋遭拒。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以六角匙作攻擊性武器,在保護公眾安全的前提下,拘留式刑罰是唯一選擇,以阻嚇被告重犯及防止他人模仿。

被告今年重考文憑試 成功入讀大學

19歲的被告陳東成今被押解上庭,並與家人揮手。辯方求情指,在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後,被告在體能上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而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則適合。辯方稱被告一家七口同住,家人今日到庭給予支持,而被告今年重考文憑試並成功入讀大學。辯方呈上被告中學班主任、胞姊等的求情信,均提到被告為人善良,且努力重考文憑試入大學追夢。辯方又提到雖然案發地點在公眾地方,但被告並沒有使用六角匙,而且六角匙對公眾造成的威脅在同類案件中較輕微,當時亦沒有人使用暴力,因此望法庭考慮更生中心。

裁判官彭亮廷一度與控辯雙方商討量刑考慮,由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但若法庭就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判被告入更生中心,羈留時期至少超過3個月,彭官憂慮未能達至整體性及相稱性原則。控方提出法庭可考慮就第二項控罪分開判被告短期監禁,惟彭官認為被告只有19歲,其年紀不適合監禁。

官指判刑需阻嚇被告重犯及防止他人模仿

彭官最後判被告入更生中心,並指符合相稱性原則,因就第二項控罪,法例沒有禁止判懲教院舍。他引用上訴庭案例指判刑時需平衡保護公眾安全、公開譴責及以收阻嚇等因素,他指被告以六角匙作攻擊性武器,在保護公眾安全的前提下,拘留式刑罰是唯一選擇,以阻嚇被告重犯及防止他人模仿。

辯方指被告會就定罪作出上訴,並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惟彭官不同意辯方指裁決只基於環境證供,並指警員的證供可靠,因此以被告沒有合理勝算為由拒絕批出保釋。

被告陳東成(19歲),報稱店務助理,被控於去年11月13日在青衣擔杆山交匯處管有6條六角匙;他另涉與10名黑衣示威者以雪糕筒、磚頭、竹枝及其他物品堵塞擔杆山路,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

案件編號:WKCC11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