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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控方質疑被告及家人向精神科醫生謊稱驚恐發作

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控方質疑被告及家人向精神科醫生謊稱驚恐發作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3日「大三罷」,北區大會堂外有兩批人士疑因路障問題爭執,期間一名七旬清潔工遭磚頭擊中頭部,翌日終告不治。兩名16及17歲青年否認謀殺、蓄意傷人及暴動共3項罪名,控方舉證完畢後,法官裁定謀殺罪證據不足,下令改控誤殺。案件今(4日)於高院續審,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宗顯接受控方盤問。控方質疑,被告和家人為了脫離困境而向醫生訛稱出現嚴重驚恐症狀,又播放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指被告當時能指示警察繪畫位置圖及作出糾正,顯示他處於機警狀態,沒有任何驚恐症發作的跡象。

控方質疑被告向醫生說謊

辯方上周四(6月30日)傳召精神科醫生黃宗顯出庭作供,他指從警誡錄影會面片段可見,第二被告陳彥廷出現明顯的焦慮症狀,且表現疲倦,認為他當時不是處於理想的狀態,故對於他說話的準確性有質疑。控方代表、大律師周凱靈今開始盤問黃,她質疑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被控以嚴重的控罪,他和家人有機會向精神科醫生說謊,以讓他們脫離困境。

控方續指,被告母親和哥哥均指被告於2019年12月13日首次被捕當日,出現「嚴重」的驚恐症狀,可是醫療記錄卻顯示該些症狀僅屬「輕微」,質疑被告及家人不可信。黃醫生則解釋,去年會診被告時,他正還柙於壁屋懲教所,據過往經驗,被控告刑事罪行的病人一般不會立即向醫生透露病況,直至有需要撰寫報告時,才會向相關醫生交代詳情。

控方又質疑,黃醫生未有向被告或其母親查問,當時正服用哪些精神科藥物、剩餘多少以及警方拒絕讓他服用哪種藥物。惟黃強調,他撰寫報告的日子距離被告被捕日子有一段長時間,被告和家人亦難以分辨不同藥物的名稱。

控方指被告醫療記錄沒提及遭拳打

控方指,被告過往的病歷記錄從沒提及他身體被襲擊,與他指稱遭警員拳打心口的說法不符。黃確認。

控方又從報告中指出,被告及母親並無投訴首次被捕當日有嚴重驚恐症發作。記錄又顯示被告曾嘗試不服藥,在被捕前2個月沒如期覆診,換言之他被捕時已有2個月沒服藥。黃則指,若認為不服藥便代表患者已痊癒,是錯誤的印象,報告提及被告在該段時期發病更頻密和更嚴重,包括數日發病一次,即使與朋友外出和打機也會感到不開心,對病發記憶模糊。

控方指被告錄影期間沒驚恐發作跡象

黃醫生在報告中引述被告稱遭警員威嚇從31樓扔出窗外,因而驚恐症發作,導致視線模糊和記憶不佳,維持了約1至2小時。不過控方播放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指出被告要求警員在地圖上畫小巴站和虛線,又糾正警員說話,顯示他處於機警狀態,沒有任何驚恐症發作的跡象。黃醫生則指,他不能肯定被告沒有發病,因有部份徵狀是表面不能觀察到。

黃醫生又提到,被告向警察稱案發當日有名為「黎明行動」的活動,但黃搜尋網上資料後,卻發現「黎明行動」發生在11月11日,而非案發日。此時法官打斷,指黃醫生作為專家證人,不應依賴網上資訊,因無從得知該些資訊是否真確。法官又籲陪審團不須考慮此部份證供。

案件明日續審,料控方會傳召精神科醫生。

被告為劉子龍(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和陳彥廷(案發時16歲、現年18歲),法官裁定證據不足以證明謀殺控罪後,控方將謀殺罪修訂為誤殺。修訂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1月14日連同其他不明人士,非法殺死男子羅長清;同月13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與不明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與不明人士參與暴動。兩人還柙至今逾2年,分別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和蒲立新(Ian Polson)代表。

案件編號:HCCC322/2020

審訊第一日
七旬清潔工遭磚擊中死亡 兩青年否認謀殺暴動開審 事後與兄訊息討論「生存渺茫」

審訊第二日
另一受傷六旬翁出庭作供 稱清理馬路上磚頭卻遭被告阻止
另一六旬翁稱雙方爭執互擲磚頭 及後遭掟中左眼受傷

審訊第三日
16歲被告稱遭警威脅拘捕及傷害女友 警長否認

審訊第四日
婦人強調掟磚只為「自衛」 沒預料有人受傷或身亡
16歲被告警誡會面稱參與堵路 及向舞棍老伯揮鋸刀

審訊第五日
16歲被告警誡會面中否認加入掟磚

審訊第六日
焦慮症被告稱警安排調查完才可服藥 質疑隱瞞應有權利

審訊第七日
法官指謀殺證據不足 籲陪審團改考慮誤殺罪

審訊第八日
母親稱被告焦慮症發作 控方質疑對答正常

審訊第九日
控方指被告與哥哥自知犯案 故手機儲存律師電話

審訊第十日
辯方精神科醫生:被告非處於理想狀態下錄影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