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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控方指被告與哥哥自知犯案 故手機儲存律師電話

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控方指被告與哥哥自知犯案 故手機儲存律師電話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3日「大三罷」,北區大會堂外有兩批人士疑因路障問題爭執,期間一名七旬清潔工遭磚頭擊中頭部,翌日終告不治。兩名16及17歲青年否認謀殺、蓄意傷人及暴動共3項罪名,控方舉證完畢後,法官裁定謀殺罪證據不足,下令改控誤殺。案件今(29日)於高院續審,17歲被告的哥哥續接受控方盤問,他否認手機儲存律師的電話是因為知悉弟弟殺死了人,故預料警方將會找上門。辯方另傳召精神科醫生黃宗顯,指17歲被告患抑鬱症及驚恐症,又轉述被告稱警方上門拘捕時,驚恐程度若以10分滿分,當時達9分。

控方指被告哥哥自知犯案 故手機儲存律師電話

早上控方續盤問陳彥廷的哥哥陳彥勳。控方指出,哥哥和弟弟之間的語音訊息提及「今日你哋劈嗰個阿伯呢,後尾話生存渺茫,應該冇得救」,可見被陳彥廷襲擊的人正是翌日身亡的死者,而哥哥從新聞中知悉此事,兩兄弟預見到警方將會找上門拘捕他們,故此哥哥手機一直儲存著律師的電話,以讓他屆時立即聯絡律師,亦因此弟弟一返回住所,便問哥哥有否聯絡律師。陳彥勳一概否認。

控方續指,2019年12月13日兩兄弟被拘捕及帶返警署後,兩名律師曾到場分別會見哥哥和弟弟。陳彥勳確認,但稱該律師並非由他聯絡,且至今不知道他的姓名。

陳彥勳昨供稱,警員上門拘捕期間,他目睹一名較年長的警員向弟弟展示手機屏幕,說:「你睇實你,要記低,轉頭到警署話我知。」控方今指出,警員從來沒有要求陳彥廷觀看任何影片。陳彥勳不同意。

辯方精神科醫生指被告患抑鬱及驚恐症

辯方下午傳召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宗顯。黃指,去年6月到達壁屋懲教所與還柙中的陳彥廷進行會面,之後亦在其私人診所會見了陳的母親和哥哥,了解陳的情況,又翻查過往的醫療記錄,最終撰寫成一份報告和一份補充報告,診斷為抑鬱症和驚恐症,並指案發及被拘捕時,陳受到上述精神問題的影響。

黃指,陳在中一至中二時開始病發,自2017年起定期到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覆診,起初嚴重程度達每日三次發作,會出現心跳加速、頭痛、頭暈、手震、眼矇和難以思考等徵狀,亦會有低落和抑鬱情緒。

醫療記錄顯示,陳曾出現一系列生理及心理徵狀,包括難以唞氣、頭痛、關節及肌肉痛、胃口差、不能入睡、傷害自己、社交退縮和缺席課堂等,亦曾因為「𠝹手」而入院。黃又指,陳容易被嘈吵環境刺激,會出現打牆行為,對人際關係感到緊張,對於他人評價敏感,容易受人影響。

辯方精神科醫生引述被告指被捕時驚恐程度達9分

至黃去年到壁屋親自會面時,陳向他表示發病的頻率為一星期兩次,每次維持15分鐘,徵狀包括手震、出汗、頭痛和身體不舒服,多數發生在夜晚。此外,陳向黃講述警方上門拘捕時的情況,包括被指示在記事冊上簽署時感到眼矇、被警察拳打胸口一下、遭警威嚇扔出窗外及拘捕哥哥等,由於住所位於31樓,令他感到驚慌,形容當時的驚恐程度在10分中達9分。

黃透露,陳在案發日子前的最後一次覆診,是在2019年7月11日,並定於同年10月10日作下一次覆診,惟陳沒有如期出席,再下一次覆診便已是2020年2月13日。他又透露陳有時未有定期服藥,再加上不覆診,對病情會有影響。

案件明日續審。

被告為劉子龍(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和陳彥廷(案發時16歲、現年18歲),法官裁定證據不足以證明謀殺控罪後,控方將謀殺罪修訂為誤殺。修訂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1月14日連同其他不明人士,非法殺死男子羅長清;同月13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與不明人士意圖使男子 X 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與不明人士參與暴動。兩人還柙至今逾2年,分別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和蒲立新(Ian Polson)代表。

案件編號:HCCC322/2020

審訊第一日
七旬清潔工遭磚擊中死亡 兩青年否認謀殺暴動開審 事後與兄訊息討論「生存渺茫」

審訊第二日
另一受傷六旬翁出庭作供 稱清理馬路上磚頭卻遭被告阻止
另一六旬翁稱雙方爭執互擲磚頭 及後遭掟中左眼受傷

審訊第三日
16歲被告稱遭警威脅拘捕及傷害女友 警長否認

審訊第四日
婦人強調掟磚只為「自衛」 沒預料有人受傷或身亡
16歲被告警誡會面稱參與堵路 及向舞棍老伯揮鋸刀

審訊第五日
16歲被告警誡會面中否認加入掟磚

審訊第六日
焦慮症被告稱警安排調查完才可服藥 質疑隱瞞應有權利

審訊第七日
法官指謀殺證據不足 籲陪審團改考慮誤殺罪

審訊第八日
母親稱被告焦慮症發作 控方質疑對答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