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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焦慮症被告稱警安排調查完才可服藥 質疑隱瞞應有權利

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焦慮症被告稱警安排調查完才可服藥 質疑隱瞞應有權利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3日網民號召全港「大三罷」,北區大會堂外有兩批人士疑因路障問題爭執,期間一名七旬清潔工遭磚頭擊中頭部,翌日終告不治。兩名16及17歲青年否認謀殺、蓄意傷人及暴動共3項罪名。案件今(23日)於高院續審,辯方律師指出,偵緝警長拘捕17歲被告後,曾威脅把他扔出窗外及拘捕兄長「迫佢認」,被告身體出現精神緊張和焦慮徵狀,偵緝警長卻稱須完成錄影會面後才可服藥。

被告稱問兄長有否找律師 即被拳打心口

拘捕第二被告陳彥廷的偵緝警長楊家強繼續出庭作供。代表陳的大律師師蒲立新指出辯方案情,當楊警長上門拘捕時,楊告訴陳殺了人,陳遂問哥哥是否聯絡了律師,這時其中一名較年輕的警員向被告的心口打了一拳,問:「你係咪咁樣同阿哥講嘢?」楊不同意。

偵緝警長 楊家強
偵緝警長 楊家強

被告稱遭威脅拘捕兄長及扔出窗外

辯方續指,楊帶被告入睡房,稱要跟他傾談一會,入房後,楊要求被告把口袋內的東西都拿出來,之後把它們交給較年輕的警員,當中包括藥物。楊向被告稱:「我哋知道係你做」,若果他不合作,便會連同哥哥一併拘捕及「迫佢認」,當時被告身體經已出現緊張及焦慮的跡象。楊警告被告若果「玩嘢」,便會把他扔出窗外,又向他展示手機內的一段影片,問他片中人是誰。惟被告表示看不清任何東西,並要求服藥及到醫院求醫。

被告稱警要求調查後才可服藥

辯方續指,楊開門並吩咐房間外的哥哥給被告一杯水,又問哥哥被告發生什麼事。哥哥回答被告有精神問題及焦慮症,需要定時服藥。楊隨後告訴被告要聽話合作,完成調查後才可服藥,說罷便拿出記事冊開始書寫。

辯方指,約10至15分鐘後,楊要求被告在他記事冊上的指明位置簽署,可是從來沒有讀出內容或讓被告閱讀內容。楊否認。

辯方指,記錄顯示楊用了33分鐘在記事冊上書寫4頁加5行字,是不尋常,當中楊和被告之間必定發生了某些事情。楊不同意。

被告稱警長禁止母親錄影期間說話

被告母親於下午約5時返回住所,楊遂要求母親陪同被告前往警署進行警誡錄影會面,但過程中禁止她說話,事實上她亦全程沒有說話。楊對上述一概否認。

辯方指,第一次錄影完成後,母親立即著被告飲水和服藥,被告表示尚未服藥和頭很痛。惟楊稱沒有留意。

被告稱警長蓄意隱瞞母親應有權利

辯方又指,警長沒有向母親發出「合適成人通知書」,是因為要蓄意隱瞞母親,使她不知道被捕人士可以提出藥物和醫療需要,做法不符合既定程序。惟警長指「合適成人通知書」只會適用於16歲以下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被捕人的陪同者,但被告已年滿16歲,因此該文件並不適用於他母親,反問:「我點會發唔適用的表格?」他又強調母親僅「作為家長陪同」,已向她解釋被告可享有的權利。

辯方指,被告警誡錄影會面中,全程都處於崩潰和緊張的狀態,在第一次小休時,被告曾要求服藥,可是警長卻稱:「仲未到戲肉呀,你飲水先。」被告續進行第二次的錄影,至第二次小休時,被告再一次要求服藥,但警長卻稱不用擔心,錄影會面很快便完,完成後才可服藥。

警署警長陳永豪續作供,他否認曾向被告展示影片及指出被告案發當日作過的行為。他又指,為了青少年的福祉,「相信有家長陪同細路接受調查係合適」,故要求母親作為家長陪同被告返回警署調查,但承認沒有指示下屬尋找「合適成人」,因「合適成人」一般包括手語翻譯、社工或心理學家,以應付聽障或聾啞人士的需要。

警署警長 陳永豪
警署警長 陳永豪

控方向陪審團表示舉證完畢。案件下周一續審。

被告劉子龍(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和陳彥廷(案發時16歲、現年18歲),同被控一項謀殺、一項有意圖傷人及一項暴動罪。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1月14日連同其他不明人士謀殺男子羅長清;同月13日在北區大會堂外,與不明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與不明人士參與暴動。兩人還柙至今逾2年,分別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和蒲立新(Ian Polson)代表。

案件編號:HCCC322/2020

審訊第一日
七旬清潔工遭磚擊中死亡 兩青年否認謀殺暴動開審 事後與兄訊息討論「生存渺茫」

審訊第二日
另一受傷六旬翁出庭作供 稱清理馬路上磚頭卻遭被告阻止
另一六旬翁稱雙方爭執互擲磚頭 及後遭掟中左眼受傷

審訊第三日
16歲被告稱遭警威脅拘捕及傷害女友 警長否認

審訊第四日
婦人強調掟磚只為「自衛」 沒預料有人受傷或身亡
16歲被告警誡會面稱參與堵路 及向舞棍老伯揮鋸刀

審訊第五日
16歲被告警誡會面中否認加入掟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