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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兩青年誤殺罪不成立 暴動罪成還柙候判

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兩青年誤殺罪不成立 暴動罪成還柙候判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3日「大三罷」,北區大會堂外有兩批人士疑因路障問題爭執,期間一名七旬清潔工遭磚頭擊中頭部,翌日不治。兩名16及17歲青年否認謀殺、蓄意傷人及暴動共3項罪名,控方早前舉證完畢後,法官杜麗冰裁定謀殺罪證據不足,下令改控誤殺。審訊歷時共16日,陪審團退庭商議約7小時後,最終裁定誤殺和蓄意傷人罪名不成立,但暴動罪則以大比數裁定罪成。法官押後至7月22日判刑,兩被告續還柙。有旁聽人士道:「保重呀!」

劉子龍聞判後反應平靜,陳彥廷則一度拭去眼淚。

以下為陪審團就各項控罪之裁決:

第一被告劉子龍(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

誤殺:一致裁定無罪
暴動:5比2裁定罪成
有意圖而傷人:6比1裁定無罪

第二被告陳彥廷(案發時16歲、現年18歲)

誤殺:一致裁定無罪
暴動:6比1裁定罪成
有意圖而傷人:5比2裁定無罪

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1月14日連同其他不明人士,非法殺死男子羅長清;同月13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與不明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與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兩人還柙至今逾2年,分別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和蒲立新(Ian Polson)代表。

控方案情指稱,2019年11月13日,示威者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對出馬路以磚頭堵路,另一批市民清理磚頭期間,遭示威者投擲磚頭攻擊,市民亦投以磚頭還擊,期間死者羅長清遭飛來磚頭擊中頭部,向後倒地時後腦重創,即場送院治理,至翌日不治身亡。當日同場另一名六旬男子X,亦被磚頭擊中左眼受傷。

警方一個月後分別上門拘捕兩名被告。第一被告劉子龍向警員表示:「我喺現場,有示威,我冇掟死人,冇打人,我俾人打啫。」男子X在警署認人手續中認出劉。

第二被告陳彥廷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當日清晨出門響應「黎明行動」,協助「手足」設置路障,又承認在兩批人士互相攻擊期間,目睹男子X 揮舞鐵通,於是拾起路邊的鋸狀物體,向他揮了一下,疑傷及他的右大腿。

不過辯方指,影片中被指稱為劉子龍的黑衣人,並非劉本人,男子X亦認錯人。此外,辯方稱劉在警察的威嚇下,才會承認自己案發時身在現場,該招認並非自願作出,冀陪審團不予考慮。

陳彥廷在審訊中傳召了母親、哥哥和精神科醫生黃宗顯出庭作供,以證陳被捕後遭警察威嚇,導致驚恐發作,警誡錄影會面內容並非準確,陳亦非自願地作出招認。

案件編號:HCCC322/2020

審訊第一日
七旬清潔工遭磚擊中死亡 兩青年否認謀殺暴動開審 事後與兄訊息討論「生存渺茫」

審訊第二日
另一受傷六旬翁出庭作供 稱清理馬路上磚頭卻遭被告阻止
另一六旬翁稱雙方爭執互擲磚頭 及後遭掟中左眼受傷

審訊第三日
16歲被告稱遭警威脅拘捕及傷害女友 警長否認

審訊第四日
婦人強調掟磚只為「自衛」 沒預料有人受傷或身亡
16歲被告警誡會面稱參與堵路 及向舞棍老伯揮鋸刀

審訊第五日
16歲被告警誡會面中否認加入掟磚

審訊第六日
焦慮症被告稱警安排調查完才可服藥 質疑隱瞞應有權利

審訊第七日
法官指謀殺證據不足 籲陪審團改考慮誤殺罪

審訊第八日
母親稱被告焦慮症發作 控方質疑對答正常

審訊第九日
控方指被告與哥哥自知犯案 故手機儲存律師電話

審訊第十日
辯方精神科醫生:被告非處於理想狀態下錄影會面

審訊第十一日
控方質疑被告及家人向精神科醫生謊稱驚恐發作

審訊第十二日
控方精神科醫生指被告從容不迫 不見嚴重驚恐發作

審訊第十三日
控方:基於共同犯罪原則 即使兩被告沒掟磚也須負刑責

審訊第十四日
法官今引導陪審團 籲勿受偏見或憐憫影響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