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控方精神科醫生指被告從容不迫 不見嚴重驚恐發作

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控方精神科醫生指被告從容不迫 不見嚴重驚恐發作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3日「大三罷」,北區大會堂外有兩批人士疑因路障問題爭執,期間一名七旬清潔工遭磚頭擊中頭部,翌日終告不治。兩名16及17歲青年否認謀殺、蓄意傷人及暴動共3項罪名,控方舉證完畢後,法官裁定謀殺罪證據不足,下令改控誤殺。案件今(5日)於高院續審,控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供稱,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現「從容不迫」,對於警員的提問能主動回應及對題,因此不可能如辯方專家所指出現嚴重驚恐發作,甚至連輕微驚恐發作也機會不大。控辯雙方皆完成各自案情,案件押後至周四續審。

控方精神科醫生黃以謙
控方精神科醫生黃以謙

控方精神科醫生:被告從容不迫 不見驚恐發作徵狀

控方傳召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他於去年10月到壁屋懲教所會見第二被告陳彥廷,其後撰寫一份精神科報告,另於本年2月撰寫第二份報告,以回應辯方專家、精神科醫生黃宗顯的補充報告。

黃以謙指,要判斷一名患者是否驚恐症發作,須視乎13項徵狀中出現了多少項,包括手震腳震、氣喘、感到窒息、胸口痛、作嘔、腹部不適和暈眩等,越多徵狀代表程度越嚴重。

辯方專家黃宗顯早前庭上供稱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出現腳震、手震,黃以謙指被告的腳在枱底下震動,有機會是「抖腳」,或出於緊張和不安情緒,乃人之常情,及一般人面對警察的正常反應。至於手震,黃以謙指若果患者出現手震,必然會在影片中見到,且整個人都會坐立不安,惟他在影片中不見被告有何異樣。

黃以謙又形容被告表現「從容不迫」,沒有氣喘或窒息的跡象。對於黃宗顯稱被告站起身時腳步不穩,黃以謙卻指此前被告回答警員問題時均表現主動、連貫及對題,狀態機警,故推斷腳步不穩與驚恐發作無關,有可能是因為「坐得耐腳痺」或腳傷舊患所致。

黃以謙總結指,從錄影會面片段可見,被告沒有驚恐發作,即使辯方專家所指被告出現4項驚恐徵狀是屬實,也只是很輕微的驚恐發作。黃以謙又指,患者須出現7至8項徵狀,才會判斷為中度驚恐發作,且「冇可能不覺得辛苦、不安」,可是片段所見,被告「整段時間都好從容,冇不安徵狀」,因此沒有可能出現中度至嚴重驚恐發作,甚至認為出現輕微驚恐發作的機會不大,唯一肯定的是被告很緊張,「我自己俾人盤問都很緊張」。

控方精神科專家指驚恐發作逾一小時屬罕見 質疑被告可靠性

辯方專家黃宗顯在報告引述被告稱,當警察要求他在記事冊簽署時,便開始驚恐發作,感到蒼白、呆滯、頭暈、眼矇、肌肉緊張和聲線抖顫等,並維持了1至2小時。控方專家黃以謙則反駁指,驚恐發作一般維持數分鐘至半小時,超過一小時的情況非常罕見,甚至「從來冇聽過」,若果被告所言屬實,「怎會不覺得不舒服?」惟黃以謙認為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現從容,沒有任何驚恐發作的徵狀,且能夠做到警員指示他做的事情,包括讀出牆上的告示內容,因此黃對被告的可靠性有所保留。

控方精神科醫生沒會見被告家人 懷疑或會偏幫

辯方盤問黃以謙時,質疑他為何不會見被告母親和哥哥後,才決定被告說法是否可靠。黃以謙則回答,他的職責是評估被告的精神狀態,而不是如偵探般測試被告的可靠性,況且此範疇應交由法庭決定。黃又指,不能排除母親和哥哥因為親情關係,而有意無意間偏幫被告,故沒有特意要求會見家人。

代表陳彥廷的大律師Ian Polson指,被告當時年僅16歲、無案底,遭警察拳打胸口及威脅扔出窗外,再加上既有的精神問題,「難道你不覺得這足以使一名年輕人害怕嗎?」黃以謙認同會有害怕感覺,但強調從精神科醫生的角度來看,眼矇與精神問題並沒有直接關係。

案件星期四續審。

被告為劉子龍(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和陳彥廷(案發時16歲、現年18歲),法官裁定證據不足以證明謀殺控罪後,控方將謀殺罪修訂為誤殺。修訂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1月14日連同其他不明人士,非法殺死男子羅長清;同月13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與不明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與不明人士參與暴動。兩人還柙至今逾2年,分別由大律師David Boyton 和蒲立新(Ian Polson)代表。

案件編號:HCCC322/2020

審訊第一日
七旬清潔工遭磚擊中死亡 兩青年否認謀殺暴動開審 事後與兄訊息討論「生存渺茫」

審訊第二日
另一受傷六旬翁出庭作供 稱清理馬路上磚頭卻遭被告阻止
另一六旬翁稱雙方爭執互擲磚頭 及後遭掟中左眼受傷

審訊第三日
16歲被告稱遭警威脅拘捕及傷害女友 警長否認

審訊第四日
婦人強調掟磚只為「自衛」 沒預料有人受傷或身亡
16歲被告警誡會面稱參與堵路 及向舞棍老伯揮鋸刀

審訊第五日
16歲被告警誡會面中否認加入掟磚

審訊第六日
焦慮症被告稱警安排調查完才可服藥 質疑隱瞞應有權利

審訊第七日
法官指謀殺證據不足 籲陪審團改考慮誤殺罪

審訊第八日
母親稱被告焦慮症發作 控方質疑對答正常

審訊第九日
控方指被告與哥哥自知犯案 故手機儲存律師電話

審訊第十日
辯方精神科醫生:被告非處於理想狀態下錄影會面

審訊第十一日
控方質疑被告及家人向精神科醫生謊稱驚恐發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