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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暴動案開審 控方:無片段證被告實質行為 僅依賴被捕地點、裝備及逃避警方

8.31暴動案開審 控方:無片段證被告實質行為 僅依賴被捕地點、裝備及逃避警方

(獨媒報導)去年8月31日為人大頒布「八三一決定」五週年,多區發生激烈警民衝突。其中在銅鑼灣和灣仔一帶被捕的16名人士,全被控暴動罪名,分拆成3宗案件。早前涉社工陳虹秀等8名被告一案,全部被告經審訊後裁定無罪。另一宗涉及7人的案件,則於今日(16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表示,當晚有人在銅鑼灣一帶堵路,又向警方扔磚塊及汽油彈,演變成暴動。控方承認,本案並無片段證被告參與暴動的實質行為,僅依賴法庭就被告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捕、身穿的衣著裝備,及逃避警方的行為推論。控方又指,本案並無非法集結的交替控罪。

陳佐豪(25歲)、光纖工程人員金君卿(34歲)、劉宇軒(23歲)、學生郭美均(21歲)、學生許智銳(22歲)、地盤管工陳子揚(40歲)、鄒咏霖(24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8月31日在銅鑼灣紀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陳佐豪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非法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控方:示威者向警扔磚及汽油彈演變成暴動

控方今作開案陳詞。控方表示,去年8月31日下午,有大批示威者在金鐘、中環、灣仔及銅鑼灣一帶集結,以路障堵路,又有投擲汽油彈及襲警等暴力行為。至當晚8時15分,約300名示威者於希慎廣場外的軒尼詩道、東角道及紀利佐治街一帶集結,佔領街道並癱瘓交通,其時有人向警方扔磚塊及汽油彈,控方稱暴動即在那時起發生。

警方其後組成防線並沿軒尼詩道清場,晚上8時半至9時以廣播及旗幟警告將驅散現場人士,並使用催淚彈和藍色水劑。惟仍有多於100名示威者,包括本案第1至7名被告繼續集結於紀念佐治街一帶,他們大多手持盾牌、戴頭盔、口罩及手套,並在約9時設路障及向路障投擲汽油彈。

至晚上9時06分,示威者在警方警告下並無離開,並向警方叫罵。警方開始推進,本案第1至6名被告與多人一同逃往紀利佐治街及百德新街,第1至7名被告終全在紀利佐治街及百德新街交界被控制及拘捕。

控方:無證據證被告暴動行為 僅依賴被捕地點、衣著裝備及逃避警方

控方稱,眾人被捕地點與紀利佐治街1號一縱火地點相當接近,首6名被告均是被警方追捕制服,而第7被告則是在紀利佐治街及百德新街附近的封鎖線被截查。眾被告均穿戴頭盔、眼罩、手套,和各種護甲及防煙口罩等裝備,第1被告並被搜得一部對講機機。所有被告在警誡下均保持沉默。

控方指,有片段顯示,第2被告當晚7時41分在軒尼詩道3號外縱火現場附近出現、8時11分在軒尼詩道287號外出現,第7被告則被拍到7時31分在崇光百貨外出現。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片段顯示被告在參與暴動時的行為。

控方認為,各被告案發當晚選擇出現和逗留在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是明知現場屬暴動地點而仍然參與。而由於無證據證被告參與暴動的實質行為,各被告的參與依賴法庭按以下各項推論,包括被告被捕時身處的地點與紀利佐治街1號暴動發生一帶非常接近;被告身穿的衣物及管有或持有的裝備;及第1至6名被告被捕前均有逃避警方追捕,乃明顯支持他們有罪的證據。控方又指,各被告均非純粹身處現場,而是憑藉其身穿的裝備衣著,鼓勵現場其他參與暴動的人,以加強聲勢及集結人數的勢力,並在有需要時應援。

控方:毋須考慮非法集結部分

辯方要求控方澄清暴動發生的地點,以及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的交替控罪。

控方呈上地圖,標示暴動範圍為銅鑼灣崇光百貨對出交叉位、東角道、怡和街及紀利佐治街1號。該處在案發當日有縱火等暴動行為。

就非法集結,控方表示,法庭無需要在證據層面考慮本案的非法集結部分。控方續指,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在哪一刻開始參與暴動,亦無從知道該刻的集結是否已昇華至暴動。如眾被告被裁定有參與,「自不然係暴動的情況」,並不會出現有參與但只是非法集結的情況,故亦無非法集結的交替控罪。

案件明早續審。

案件編號:DCCC 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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