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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暴動案 高級督察事隔11個月才寫口供 總督察稱從未見過旁觀者戴保護裝備

8.31暴動案 高級督察事隔11個月才寫口供 總督察稱從未見過旁觀者戴保護裝備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31日有市民發起遊行,其後在銅鑼灣和灣仔一帶發生衝突,多人被捕。其中8人否認暴動罪,當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案件今日(9日)在區域法院第2天續審。當日在軒尼詩道帶隊的高級督察翁淦崙作供時指,自己以俗稱「韓國仔」的「暴動裝束」當值,後來經控方修正下才改稱「防暴裝束」。辯方又播出片段,顯示有人以礦泉水及滅火筒等淋火但不果。辯方又問總督察賈錦霖現場除示威者及記者外,是否有其他旁觀人士戴頭盔等防護裝備,他表示記不起,又指自己負責過非常多次的示威活動工作,「從未見過旁觀者會戴保護裝備」。

當日在軒尼詩道帶隊、隸屬水警第2梯隊指揮官的高級督察14009翁淦崙供稱,事發當日他以俗稱「韓國仔」的「暴動裝束」當值,後來經控方修正下才改稱「防暴裝束」。他指當晚7時半接到大隊指揮官兼警司Justin Shabe通知,指有人在軒尼詩道1號設大型路障並縱火,他先在力寶中心向隊員訓示,然後帶領隊員在金鐘道東行線設防線,並於7時46分由西向東推進。

他看見分域街馬路上有約500名示威者站在已熄火的路障後,他們大多戴上頭盔豬咀等保護裝備,距離警察50至100米,期間與警員不友善對峙,包括叫囂及以鐳射筆照向警員。翁淦崙稱,數分鐘後他在軍器廠街向示威者發出警告,指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否則警方會進行拘捕。

後來示威者向東面離去,翁指示警員上前清走有煙及燒焦,但火已被撲熄的路障。他指由於路障由多個鐵欄以索帶組成,以及有被搬出的看台,因此警員需要以鎅刀剪開索帶。警方清走路障並讓水炮車足以通過,警員亦一直向前推進至分域街,其後機動部隊校長叫翁指示警員向前衝,最後在修頓球場對面拘捕2女3男。

片段顯示有人以礦泉水淋火不果

辯方又播出《香港01》新聞片段,當中顯示有人以礦泉水淋火,但其後被人拉開,另外亦有人用滅火筒及滅火沙淋火但不果。片中又顯示有示威者將石油氣罐擲向路障火堆,並發出爆炸聲音。

警員事發後11個月才寫口供紙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盤問時質疑,翁淦崙在今年7月21日所錄取的口供指「軒尼詩道1號的循道衛理中心灑水」,惟他今日卻供稱是衛蘭軒灑水。翁淦崙稱應為衛蘭軒,但因循道衛理中心與衛蘭軒相連,故口供如此寫。辯方又問為何翁在事發後11個月才寫口供紙。翁稱沒有特別原因,而事發時有把案發經過寫在記事冊。

辯方問及翁淦崙是否看到有人拿着水樽淋熄火,翁稱當時看不到,但從片段中看到,不過未能確定是甚麼液體,他又稱當時沒有看到除消防員以外的市民救火。

在辯方大律師曾藹琪盤問下,翁淦崙同意自己早於晚上7時10分已得悉有人縱火,但未有向大隊長Shabe請示,因認為有其他隊員會去處理,但不知道實際人手安排。

總督察記不起是否有旁觀人士戴裝備

另一證人反黑組總督察賈錦霖供稱,當晚7時45分被指示到金鐘及軒尼詩道向銅鑼灣一帶掃蕩。他指到達軒尼詩道近莊士敦道時,看到有火光燃燒中,待火熄滅後即與隊員徒手撥開路障。他與隊員繼續前進期間被一個街口遠的示威者以汽油彈等攻擊。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盤問指,現場除示威者及記者外,是否亦有其他旁觀人士戴頭盔等防護裝備,賈錦霖表示記不起,又指自己負責過非常多次的示威活動工作,但「從未見過旁觀者會戴保護裝備」。他又不認同現場有旁觀者站在行人路,亦不肯定辯方所指「有裝備的不一定全部與警員對峙」。

督察同意警方推進前行人可周圍行

另外,當日隸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的主管、督察趙善俊供稱,約晚上7時55分向軒尼詩道及謝斐道推進,看到早前有人投擲的玻璃樽及磚頭在地上,同時亦有碎片。他作出警告並驅散,但示威者未有散開而只是後退,於是警員再推進。辯方大律師黃瑞紅盤問指,警方推進前是否行人「周圍行」,並可以橫過駱克道及盧押道的斑馬線。趙善俊同意。控方覆問時指「啲人應唔應該係馬路上面行?」惟遭辯方質疑問題不相關。

控方大律師張錦榮昨日向法官沈小民申請,若被告的暴動罪未能成立,則可考慮《公安條例》第18條的非法集結罪。他今日補充指,各被告被捕前與其他多於2人在軒尼詩道及盧押道非法集結,當中有人戴面罩遮面。而該批集結人士叫囂、挑釁及投擲物品,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導致他人擔心集結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至少干犯了《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罪。

案件涉及8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社工陳虹秀(43歲)、速遞員簡家康(19歲)、社工莫家晴(24歲)、廚房散工梁雁彬(25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指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內載有甲苯及二甲苯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的物品,是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作攻擊性武器。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昨日審訊:
社工陳虹秀被指向警員叫囂 拖延時間予人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