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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暴動案 證物警員承認疏忽職守:相機運作唔到、工作繁忙、唔記得咗

8.31暴動案 證物警員承認疏忽職守:相機運作唔到、工作繁忙、唔記得咗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31日有市民發起遊行,其後在灣仔一帶發生衝突,多人被捕。其中8人否認暴動罪,當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案件今(21日)在區域法院第9天續審。負責證物處理的警員蘇達龍多次承認疏忽職守。他在撿取證物汽油彈後,擅自將礦泉水樽代替證物樽,將汽油彈中液體倒落水樽。惟過程沒有其他警員見證,亦沒有作紀錄。另外,蘇在撿取證物後一直沒有拍照,他辯稱當時相機突然無法運作,惟遭辯方質疑為何卻能為警長傷勢拍照,其後他又指工作繁忙忘記拍照。而蘇在補錄口供中誤將其他警員事件誤以第一人稱書寫:「襲擊我面部,導致我受傷」,遭辯方質疑是從其他文件抄寫,蘇反駁:「可能我文筆唔係咁好」。

警擅自把汽油彈內液體倒入礦泉水樽

負責證物處理、時任灣仔刑事調查隊警員蘇達龍供稱,他於事發翌日即9月1日在醫院從受襲警長58171手中撿取了一樽懷疑汽油彈、伸縮警棍及背包等證物,該證物疑與第四被告龔梓舜有關,他又為警長拍攝3張傷勢照。回到灣仔警署後,蘇把汽油彈擺入防液體揮發的封存袋後打死結,連同其他證物放進個人抽屜。事隔5天即9月6日時,他稱回到辦公室時因無法找到常用的證物樽,於是找了一個全新的礦泉水樽並把水倒出,然後將汽油彈中液體倒落水樽。他再把樽拿去鑑證科驗指模,並將液體拿去何文田化驗所檢驗。

警不慎打開裝警棍證物袋

於9月23日,蘇達龍得悉有警察調查此案,他才發現自己「做漏嘢」,沒有為證物拍攝照片,但當時只有伸縮警棍在抽屜,因此先為棍拍照。他在9月30日將警棍拿去化驗,期間由警員在12月11日取回,但蘇達龍卻不慎打開證物袋,他為了補救便把棍放入防干擾證物袋。

稱相機壞未能影證物相 卻能為警長傷勢影相

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律師石書銘盤問指,當日他只負責襲警案的證物,為何亦要檢取其他與案無關證物,蘇達龍則指因不知由誰負責,所以先保管。辯方又問蘇:「啲證物係咪放咗喺櫃桶3個幾月?」蘇否認,並強調期間曾拿證物去化驗。辯方又質疑:「既然你有同警長影傷勢相,點解無影埋證物相?」蘇達龍辯稱:「我有拎相機,去到醫院相機突然運作唔到,無法幫證物影」,惟辯方反駁指:「你話相機壞左,但又可以同到警長影到3張傷勢相喎?」蘇承認。

辯方問為何回警署不影相 警:工作太繁忙

辯方繼續追問為何不在回到警署後即為證物拍照,蘇達龍卻稱:「工作太繁忙,仲有新舊案要處理」,一秒後又改稱:「或者咁講,我唔記得幫證物影相」,蘇達龍承認自己疏忽職守。蘇達龍又稱自己沒有在記事冊上提及曾傷勢相的事宜,是因為習慣將事件紀錄在調查報告,而他在寫報告前曾於白紙上起稿,交回報告後認為該紙張沒有價值所以將其碎掉。

警承認處理液體沒有其他人見證 更漏貼標籤

辯方其後質疑蘇達龍為何撿取證物5天後才處理,他在盤問下再次承認自己疏忽職守,處理證物手法粗疏,另外,蘇達龍在記事冊亦寫錯從化驗所拿回證物的日期,他承認自己寫錯。

辯方問及汽油彈的處理,蘇達龍承認自己在沒有人在場的情況下將玻璃樽內的液體倒入礦泉水樽。辯方問警隊是否有處理液體的既定程序,蘇指「相信有」,知道過程要有其他警員在場見證,亦同意除了他以外沒有人知道液體的來源,因自己沒有作紀錄。但他完全沒有按程序做,承認自己沒有貼標籤及寫編號。辯方問他:「所有處理證物程序你都全部違反?」,蘇達龍毫不猶豫地承認。

辯方質疑抄寫文件 警:可能我文筆唔係咁好

至於蘇達龍在10月10日所補錄的口供中,提及到受襲警長時寫:「襲擊我面部,導致我受傷」,由於口供應是以第一人稱書寫,遭辯方質疑:「喺邊度抄返嚟?」惟蘇達龍反駁:「可能我文筆唔係咁好,用咗第一身寫」,辯方即質疑:「咁你都識分『你』同『我』意思唔同掛?」蘇同意,他又一度稱「唔記得」當時有沒有文件在他面前。

否認青年被捕時沒有反抗:我壓係佢身上,佢想郁但郁唔到

至於負責拘捕第七被告莫家晴的防暴警鄧文傑供稱,當日在軒尼詩道推進並驅散有暴力罪行的人,到達盧押道交界看到行人路上的示威者正跑往銅鑼灣方向。鄧文傑看見一男一女即第一被告及第七被告跑得比較慢,並有同事嘗試控制他們。鄧於是上前把第一被告壓在地上,而他則壓著莫家晴,其後鄧文傑搜查莫的背包。

代表第一被告的大律師黃瑞紅盤問指,鄧文傑是否沒有看見2人做出非法行為,包括設路障及投擲汽油彈等,鄧承認沒有看到,又在記事冊寫:「始終上一個路口有嚴重罪行,相信佢地參與咗非法集結」。代表莫家晴的大律師李國威問及鄧是否沒有向莫家晴宣布拘捕及警誡,鄧否認,惟片段中從沒有聽到相關對話。

負責拘捕第八被告梁雁彬的防暴警黃冠豪則供稱,他在追捕被告時看到他站在示威人群的前排,其後黃追上被告並壓他在地,惟環境當時不適合作警誡。辯方大律師黃國豪盤問時指出被告根本沒有反抗,惟黃冠豪不認同:「當時我壓係佢身上,佢想郁但郁唔到」,但遭辯方反駁「想唔想你唔知」後,黃才承認被告沒有動作。黃冠豪又稱對於被告有否說「阿sir唔好打,我唔反抗」沒有印象。

審訊原本只在上半天進行,惟法官沈小民突然要求在下午繼續審訊,並一度質疑為何辯方需要盤問負責處理證物鏈的警員。

記者於散庭後欲拍攝蘇達龍,惟他於搭升降機期間突然改出其他樓層,又從側門跑出,其餘數名跟隨他的警員打開4把雨傘遮擋記者拍攝,導致有記者不慎跌倒。他其後跑向入境大樓的後樓梯到停車場上車。記者上前拍攝時被其他警員故意以手擋開,警員則強調自己不小心並稱:「唔好意思」。

案件明日(22日)續審。

案件的 8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社工陳虹秀(43歲)、速遞員簡家康(19歲)、社工莫家晴(24歲)、廚工梁雁彬(25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指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內載有甲苯及二甲苯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的物品,是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作攻擊性武器。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上周審訊:
防暴警承認有高舉警棍 但否認毆打被告致頭破血流
警長否認將警棍放被告背包:唔係棍,係我隻手指
速龍否認猛力揮棍打被告:用警棍令佢冷靜落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