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被指搶國旗兼泵落地 鍾翰林否認侮辱國旗 下周擬庭上自辯

被指搶國旗兼泵落地 鍾翰林否認侮辱國旗 下周擬庭上自辯

(獨媒報導)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在去年5月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期間,通宵留守立法會抗議,並涉於示威區搶去親中組織「保衛香港運動」(下稱保港)成員的國旗。鍾否認侮辱國旗及參與非法集結罪,案件今(2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反對鍾的招認口供和警員補錄記事冊呈堂,今傳召拘捕鍾的警員作供,他供稱案發後一星期到達鍾的住所,鍾在警誡下承認「用力扯支旗落嚟,泵喺地下」。惟辯方稱警員沒有作出警誡,又拒絕讓鍾在律師的陪同下搜屋。裁判官黃雅茵最終批准相關招認呈堂,又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鍾翰林透過律師表示選擇作供,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續審。

鍾翰林(19歲)因涉違反《國安法》被起訴,該案上月尾提堂後,鍾始還柙,今日被解往法院應訊。律政司派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負責此案。

中區重案組警員15463龍子健供稱,去年5月22日早上約7時45分,到達鍾翰林位於元朗的住所拍門,不久後鍾應門,龍隨即表明警員身份,在警誡下,鍾稱:「嗰度係示威區,唔應該有嘢突出嚟,我就用力扯支旗落嚟,泵喺地下。」

辯方盤問時,質疑龍警員未有第一時間警誡鍾。龍回應指,當時位置不適合作警誡,須先帶鍾到安全的地方。辯方追問,該處是鍾的住所,何以會有危險。龍則回答:「嗰度係圍村,唔知有咩人」,「可能有生命威脅,唔知架嘛。」

龍亦供稱,為了保障鍾的權利,曾問鍾是否需要父母或大人陪同,但鍾回答指父母已經離婚,住所是屬於爺爺的,而他長期在內地居住,因此不需要成人陪同。

惟辯方指出,鍾從沒有表示過不需要任何人陪同,反而他一直要求有律師陪同,但龍警員一直拖延,直至鍾被帶回中區警署後,才能在律師的陪同下錄取口供。龍警員一概否認。

辯方續指出,龍警員能夠記錄住所內所發生的所有事情,並寫滿3頁記事冊,還讓鍾在其中一頁上簽名,以確認沒有財物損失,顯示當時環境情況是容許龍警員叫鍾簽名確認警誡下所講的說話,但龍警員沒有如此做,是因為他在現場以極不公平的方法對待鍾。龍警員否認。

辯方又指,龍警員在搜屋前並沒有出示過搜查令,也沒有向鍾解釋過搜查目的及行動所依據的權力。龍警員亦否認。

辯方最後指出,當日警員上門搜查時,並沒有向鍾出示過委任證,也沒有出示過搜查令,龍警員在未警誡的情況下,問鍾去年5月14日(案發日)到過哪裡,而鍾回答稱自己剛剛睡醒,不記得;龍進而問鍾當日是否在立法會示威區,鍾再回答稱不記得。辯方續指,鍾從沒有講過「嗰度係示威區,唔應該有嘢突出嚟,我就用力扯支旗落嚟,泵喺地下。」龍警員不同意。

辯方又指,到達警署後,龍警員向被告稱:「無乜問題嘅,簽咗佢就得」、「落住少少先,到中區警署就落過份正式嘅。」鍾要求會見律師,但龍警員表示要到中區警署才可見律師,又要求先盡快補錄口供。龍警員抄寫記事冊後,並沒有機會讓鍾閱讀上面的內容,也沒有讓鍾知道自己可以要求修改、增補內容的權利。期間有女警進入接見室,問鍾:「搞掂未?」惟龍警員對上述一概否認。

辯方陳詞指,警員的作供不可信、不可靠,亦嚴重違反《查問疑犯守則》,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剔除被告的招認口供。辯方又指,警員當時基於「刑事損壞」罪作出警誡,鍾當時未知自己會面對更嚴重的控罪,即使鍾有講過招認的說話,也對鍾是極不公平。

鍾翰林原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於今年4月否認控罪並排期至7月開審,惟因控方臨時修改控罪為「侮辱國旗」罪,並加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押後至昨日(19日)才開審。

侮辱國旗罪指,鍾翰林於去年5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公眾活動區,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公開及故意以沾污的方式侮辱國旗。非法集結罪指鍾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ESCC2544/2019

相關報導:
控方屢改控罪及案情 官:唔係好滿意
傅振中認有成員對罵郁手 「你撥吓我、我撥吓你咁」
鍾翰林被控分裂國家、洗黑錢等4罪 不獲保釋 控方透露或另涉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