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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堵路兼攜鐳射筆丫叉 24歲女侍應判囚8個月 中六男生入更生中心 

8.11堵路兼攜鐳射筆丫叉 24歲女侍應判囚8個月 中六男生入更生中心 

(獨媒報導)前年8月11日,大批示威者在深水埗聚集及堵路,18歲中六生和24歲侍應在現場被拘捕後,分別被搜出鐳射筆和丫叉連彈珠,兩人承認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午(30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和監禁8個月。散庭後,旁聽人士向他們揮手及大喊:「撐住呀,手足!」、「照顧好自己!」

李茵豪(18歲,中六生)和黃芷欣(24歲,侍應)承認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欽洲街西九龍中心外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李另承認攜有一個彈射器和243粒彈珠;黃另承認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裁判官梁雅忻指,本案是一個嚴重的非法集結,有約300人參與,「可想而知現場環境混亂」,當中有人投擲磚頭和水樽。首被告李茵豪被警員目睹手持丫叉拉弓的動作,被截停後身上搜出逾200粒彈珠,梁官指他的角色「唔單只出現在現場咁簡單」,而涉案丫叉近距離發射可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

梁官指,李茵豪年紀較小,可是過往多宗同類型案例表明,法庭考慮刑罰時,年輕因素只佔很小比重,不過除了懲罰外,也需要考慮更生成份。由於體重問題,報告不建議判李入勞教中心,另一份報告則指更生中心是合適,故就非法集結和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梁官皆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至於次被告黃芷欣,梁官表示雖然她家庭面對經濟困難,父母亦有健康問題,可是法庭是針對被告案發當日的行為作出判罰。梁官又表示:「相信你是坦白的」,因為她在庭上澄清背景報告內容時,坦誠地承認鐳射筆是自己攜帶到現場,即使沒有證據顯示她曾使用該鐳射筆,風險依然存在,因它所屬級別為3級,光束有機會傷及眼睛。

梁官指由於黃的年紀,判刑選擇只有即時監禁,就非法集結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判監禁6及4個月,其中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

案情指,前年8月11日下午,示威者開始在深水埗聚集,警方於3時20分到達荔枝角道和欽洲街交界設立防線。其時有約300名示威者在西九龍中心外堵塞車路,警方四度發出警告,但示威者拒絕離開,向警方大叫、投擲磚頭和水樽、用鐳射光照射,部份人用螺絲批拆掉欄杆,及用噴漆塗鴉。

至下午5時27分,警方發射催淚彈,示威者開始疏散。警員目睹一名男子高舉彈射器,瞄準警方防線,遂衝上前追捕,最終制服了李茵豪。另一批警員成功追截到女被告黃芷欣,在她的袋內搜獲一支鐳射筆。兩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另一被告邱家樂(16歲)則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押後至11月19日作審前覆核,並排期至12月15至17日審訊。

案件編號:KCCC19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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