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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被控串謀暴動 督察稱破門搜出白電油玻璃樽 辯方:警威嚇「再郁打爆你個頭」

6人被控串謀暴動 督察稱破門搜出白電油玻璃樽 辯方:警威嚇「再郁打爆你個頭」

(獨媒報導)警方去年10月1日凌晨突擊搜查灣仔一個短期租用單位,稱檢獲汽油彈原料及暴力示威者常用的用具。6人原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案件昨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時,控方突改控一項串謀暴動罪,押後至今日(1日)獲批准修訂控罪。帶領隊員破門進入單位的督察供稱,當日進入單位後即表露警察身份並開展搜查,在單位發現白電油、玻璃樽及布條,遂宣布拘捕。惟辯方則指,警方進房後命令所有人一字排開、手放頭及「唔好郁」,又威嚇稱「再郁打爆你個頭」。辯方更稱,首被告被帶入洗手間後發出慘叫聲。

被告依次為:張浩輝(23歲)、胡凱富(21歲)、陳子斌(21歲)、蘇美莉(25歲)、李盈莉(17歲)、沈卓勤(24歲)。6人同被控於去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香港串謀參與暴動。交替控罪則指6人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單位藏暴力示威用品 推斷被告串謀暴動

控方開案陳詞指出,去年6月起,香港經常發生示威前線使用暴力及縱火的事件,至9至10月尤甚。其中9月28日的「反抗威權,迎接黎明」集會,演變成金鐘一帶的衝突;10月1日的「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演變成全港各區的衝突。警方在去年10月1日凌晨突擊搜查灣仔軒尼詩道432至436號9樓一個單位,在第一間睡房發現第一至三被告;第二間房則發現第四及第五被告。警方當時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5人,他們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警方在各人的背包搜獲面罩、護目鏡、黑色衣物、手套等物品,又在首被告的銀包內搜獲購買白電油的收據。此外單位內有一張顯示維多利亞公園的自製地圖、20個空玻璃樽、8樽栗米油、5罐白電油、100條白布及15個打火機。至於第六被告沈卓勤,警方在10月17日在觀塘警署宣布拘捕。

控方指,單位外的閉路電視影片顯示,沈卓勤在去年9月28日曾與不知名人士進入9樓,連同一個行李箱。影片亦拍得第一至第四被告在9月28日至10月1日期間經常進出9樓,亦帶領大量不知名人士進入及離開。控方認為,該單位存放暴力前線示威者使用的物品,包括對講機、黑色衣物、面罩和汽油彈原料,與暴動發生的地點接近,故此可推斷與暴力抗爭相關,而被告有參與或準備參與暴動。

經搜查被告的手機後發現,第二及第三被告在事前頻繁通訊,訊息內容包括參與活動、攜帶白電油、樽及毛巾。此外第三被告的社交媒體有汽油彈的製作、用途和目標的訊息。控方表示,「不是依賴該些訊息的真實性,而是這些訊息的存在」。

控方指,涉案單位儲存大量示威物品,以供示威者使用及上來休息,搜獲的物品均為攻擊性武器及用作防備催淚煙,並不是和平示威者的物品,而且單位短期租用的時段覆蓋10月1日。就各人的角色,控方指第六被告沈卓勤為單位的租用者,以及負責把物品帶進單位;第一至第五被告則為該單位的使用者,並知悉單位的用途。控方基於以上邀請法庭推斷6人串謀參與暴動。

督察稱破門後表露身份 之後宣布拘捕

案發至今均屬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的黃遠司督察供稱,去年9月凌晨4時50分,根據線報到達涉案單位,並帶同搜查令。黃敲門並表露警察身份,之後發現大門沒有上鎖。他和同事進入大門後,目睹有兩個房門,同事分別敲該兩個門,但是均沒有人應門。

黃供稱,警員6581遂用爆門工具破開兩個房門,在其中一間200呎的房間再發現裡面有兩間房,當時第一至五被告正在睡覺。黃督察稱自己再次向他們表露身份,並叫同事在房內搜查,在開放式廚房內發現大量布條和空的啤酒樽,另外在廁所內發現5罐白電油,房內還有對講機、面罩和手套等。黃隨後宣布拘捕5人。

辯方:有警察威嚇稱「再郁打爆你個頭」 督察否認

代表首被告張浩輝的大律師盤問時指,黃督察的口供紙對搜獲物品的擺放位置是隻字不提。黃承認相關資訊是由同事向他匯報,「我會相信我同事」,不同意自己完全不記得涉案物品擺放在哪裡。

辯方指出,警方大力敲門,其中一名警員手持大剪鉗,另一名警員手持大鐵鎚,房門一下便被爆開,有警員命令房內的人:「唔好郁,雙手放在頭,再郁打爆你個頭。」黃督察不同意。

辯方續指出,首被告張浩輝起身後,按照警方指示將手放在頭上。惟黃督察不同意,稱不清楚實際字眼,但是記得有同事叫5名被告起身,並要求他們出示身份證。辯方指警方從沒有宣布作出拘捕,惟黃否認。

辯方:首被告被帶入洗手間後慘叫

代表次被告胡凱富的大律師指,洗手盤有水樽、煙蒂、玻璃樽內有檸檬,那督察所說的攻擊性武器是什麼。督察表示,相信是可用作製造汽油彈的玻璃樽、布條和白電油。辯方續問,有否想過是一群年輕人開派對、飲酒抽煙。督察表示,有這個可能性,但是「我見啲酒樽好整齊、乾淨擺係度」,也聞不到酒味。

辯方指出,警方爆開房門後,3名男被告已經醒了,因為爆門過程產生了巨響,有警察命令3名男子一字排開,跪在床上,並面向窗簾,期間問他們的銀包和手機放在哪裡。次被告胡凱富指出自己手機的位置後,有警察要求胡提供手機解鎖密碼。督察不同意。

辯方續指出,有警員帶首被告張浩輝入洗手間並關上門,之後不知為何,張浩輝在洗手間入面慘叫,之後有警員再度問洗手間外的胡凱富提供手機解鎖密碼。惟督察不同意。

案件編號:DCCC 908、91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