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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設計師圖掟汽油彈判囚4年 上訴遭駁回 官指或危害警員性命 非量刑過高

舞台設計師圖掟汽油彈判囚4年 上訴遭駁回 官指或危害警員性命 非量刑過高

(獨媒報導)23歲舞台設計師姚少康於去年10月13日的十八區「罷鷲行動」中,在將軍澳被發現手持兩支汽油彈行近警方防線,早前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被判囚4年。他就縱火罪量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今(31日)被上訴庭拒絕。法官參考近期縱火罪的案例,大部份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而在本案中姚製作汽油彈,目的向警方防線投擲阻止推進,法官指若汽油彈被擲出會危害警員性命。

任職舞台設計師的姚少康(23歲),承認於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的公眾地方攜有兩支汽油彈,並企圖用火損壞他人財產或危害生命。今年6月,就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囚1年8個月,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則被判囚4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參考案例量刑起點 大部份5年或以上

姚就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的判刑提出上訴,今被上訴庭拒絕。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在判詞指,姚的代表律師以判刑明顯過高為由提出上訴,但法官指縱火罪是極嚴重罪行,尤其在人口及建築密度高的香港,而在群眾活動中企圖縱火更為嚴重。

法官參考區域法院近期縱火罪的案例後,大部份以5年或以上作為量刑起點。他又提到香港並沒有縱火罪的判刑指引,判刑目的為保護公眾及財產受到威脅。另外,他參考相關文獻後,當中指出若縱火案中沒有導致他人受傷,慣常的量刑起點介乎4至6年。

汽油彈目的妨礙警執行職務 非錯誤量刑

法官又提到,在本案中姚負責製作兩支汽油彈,並將其帶往示威現場。而姚又稱當時目的為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以阻止警方推進,故汽油彈的用作妨礙警員執行職務。法官指若汽油彈被擲出會危害警員性命,亦對他們造成即時危險。法官認為基於上述因素,以6年為量刑起點並非錯誤量刑。

姚少康自去年案件提堂起還柙,今年5月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探望病母,惟保釋七日後母親病逝,現與父親相依為命。

案件編號:CACC9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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