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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眼少女」擬入稟向警方索償 申法援卻被要求重新考慮是否提告

「爆眼少女」擬入稟向警方索償 申法援卻被要求重新考慮是否提告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警民衝突中,一名聲稱為義務急救員的女子,在尖沙咀警署外被射爆右眼。據了解,該女子雖不在港,但擬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並正申請法援。惟其法律團隊於今年3月,即入稟限期即將屆滿前,收到法律援助署回信,署方要求她重新考慮會否提控,即代表有機會拒絕其申請。法援署回覆《獨媒》查詢指,未經有關人士同意不能披露資料,但強調如署長認為受助人不再有合理理由進行訴訟,或認為特定情況下讓受助人繼續接受法援是不合理,署長可取消有關證書。

法援署指若認為受助人沒合理原因訴訟 可取消證書

據了解,該女子的法律團隊於3月收到法援署的來信,要求申請人重新考慮是否提告;署方於5月再去信並列出3點要求律師提交意見,包括預料警方聲稱使用此等武力為合理及可接受、單純的疏忽不足以構成惡意傷害,以及追究警員的行為責任,需證明是惡意傷害。

法律援助署回覆《獨媒》查詢時指,基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法律援助條例》限制披露資料的規定,未經有關人士的同意,不能披露任何資料。

署方亦回覆,《法律援助規例》第8條規定,如署長認為受助人不再有合理理由進行訴訟,或認為在有關特定情況下,讓受助人繼續接受法律援助是不合理的,署長可按上述法例的規定,取消有關證書。條文亦規定,外委律師須按署長為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執行其職能而不時作出的要求,向署長提供其要求有關訴訟進展及解決辦法的資料。

就涉及民事訴訟的法援個案,署方會因應案情發出有限度的法援證書。如外委律師認為有合理理據提出進一步行動,須提供理據並申請擴大法援證書涵蓋範圍。

翻查報道,2019年8月11日的尖沙咀警民衝突中,該女子的右眼被射傷,有報道指傷勢是由警方發射的布袋彈所造成。

另翻查資料,事發後警方向法庭申請手令,向醫管局索取該女子的醫療報告。該女子曾以代號「K」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並指警方透過法庭手令取得其醫療報告,屬侵犯私隱。原訟庭裁定她敗訴,她其後上訴亦被駁回,並需向警方支付訟費。早前消息指她於前年已赴台灣。

據資料顯示,入稟區域法院提出人身傷害申索的限期為3年,即須於今年8月11日前入稟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