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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拒提供搜令副本 「爆眼少女」司法覆核上訴遭駁回 判詞:尚有多項途徑保障私隱

警拒提供搜令副本 「爆眼少女」司法覆核上訴遭駁回 判詞:尚有多項途徑保障私隱

(獨媒報導)前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期間,一名少女稱遭警方布袋彈擊中右眼,導致眼球爆裂。警方其後取得搜查令,從伊利沙伯醫院索取「爆眼少女」的醫療報告,少女不滿警方拒絕提供搜查令副本,防礙她透過司法程序保障個人私隱免受侵犯,遂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去年裁定少女敗訴,少女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1日)頒下書面判詞,裁定少女敗訴,須向答辯方支付訟費。

「爆眼少女」以化名「K」提出司法覆核,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伊利沙伯醫院行政總監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一方。判詞由潘兆初首席法官、林文瀚上訴庭副庭長、區慶祥上訴庭法官頒下。

判詞指,本司法覆核的致命缺陷,是 K 提出的個人私隱權議題並非源於裁判官所簽發的搜查令,即使 K 無法從警方手中獲得搜查令的副本,她也大可以透過向裁判官申請擱置搜查令、就簽發搜查令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私人禁制令等,去保護醫療報告上的個人私隱。即使 K 沒有搜查令的內容,也不會阻礙她採取法律上的補救措施。

判詞指,本司法覆核並非要挑戰裁判官發出搜查令的合法性,而是裁定警方拒絕向 K 提供搜查令的副本,是否會侵犯《基本法》第35條所保障的權利,限制她透過司法程序採取補救措施。判詞特別提到,K 一方在原訟庭從無挑戰搜查令侵犯私隱權,卻在上訴時才首度提出相關議題,是濫用程序。

判詞指,執法機關透過搜查令去取得文件或資料,本身會侵犯私隱,而警方毋須告知受調查的對象,若果要求警方披露正在進行中的刑事調查資料,將有損公眾利益。 K 有權申請擱置搜查令或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該搜查令,但她沒有權要求警方提供搜查令副本。

K 一方曾指,在不知道哪一位裁判官簽發該搜查令的情況下,去信裁判法院提出要求是不切實際。惟判詞指,若果 K 知悉搜查令是關於其醫療報告以及披露會影響她私隱,那麼 K 不可能不向裁判官申請擱置搜查令,或就侵犯私隱提出司法覆核,況且若果 K 真的確定會作出申請,沒有證據顯示裁判法院不會告知 K 負責的裁判官名字,不過 K 的律師團隊明顯地沒有嘗試這樣做。

判詞最後指,代表 K 的資深大律師Paul Harris 在陳詞中,指控警方索取醫療報告的舉動是出於惡意和濫權。判詞指,該指控是不恰當的,而警方並沒有機會去提出證據,從而回應指控。

根據判詞,警方嘗試尋求 K 合作以取得傷勢詳情及受傷原因但不果,於是取得及執行兩份搜查令,以獲取 K 的個人資料及醫療記錄。首份搜查令由裁判官於2019年8月21日簽發,授權警方從醫院取得 K 的個人資料,包括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地址,警方於8月27日取得相關資料。第二份搜查令由裁判官於8月29日簽發,授權警方取得有關右眼傷勢的醫療記錄。同日,警方向傳媒披露已申請法庭搜查令。至8月30日至9月6日, K 的律師聯絡警方及醫院,要求提供搜查令副本及反對披露 K 的醫療記錄,並透露 K 有意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CACV3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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