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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3男暴動罪成 網店東主稱送貨路過 官接納裁罪脫

【理大圍城】3男暴動罪成 網店東主稱送貨路過 官接納裁罪脫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大批示威者到理大外圍聲援,共213人於油麻地遭圍捕及被控暴動罪,分拆成17宗案件審理。其中一宗9人案件中,5名被告認罪,餘下4名被告則不認罪,經早前審訊,今(25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裁決。其中一名被告供稱前往暴動範圍光顧性服務之後,離開時遇上「人疊人」而被困;另一名被告亦供稱當晚打算到廟街光顧色情場所,但最後被捕。不過暫委法官梁嘉琪不接納上述證供,裁定3人暴動罪成,須還柙至6月8日作求情。餘下一名網店東主,梁官考慮他與客戶之間的WhatsApp 通訊紀錄,接納他當晚到案發範圍送貨及進行安裝的說法是有可能,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當庭釋放。

4名被告否認暴動罪,包括陳力圖(案發時21歲,現25歲)、鄭子峰(案發時23歲,現27歲)、鍾子杰(案發時28歲,現32歲)及何頌賢(案發時20歲,現24歲)。暫委法官梁嘉琪裁定鍾子杰罪名不成立,另外3人則暴動罪成。

被告稱打算暴動範圍拍照 官不接納:最終沒有拍下任何照片

陳力圖審訊時供稱,案發當晚相約朋友到旺角食放題及做足療按摩,惟前往中途肚痛,於是下車到旺角洗衣街的公廁,如廁後對於附近彌敦道的叫囂聲感到「八卦」,之後拍下示威現場的照片,希望分享給朋友。陳供稱,當他想前往小巴站回家時,在油麻地港鐵站A1 出口外遇上「人疊人」情況,他的雙腳被人群砸住,無法走動。陳後來被消防員救起,警員命令他跪在窄巷內,之後被帶往臨時羈留區。

梁官不接納陳的證供,認為他出門前沒理由不會留意交通情況,又指他毫不擔心其人身安危,隻身走到暴動範圍,並越走越近,聲稱想拍下示威者的行為,卻最終沒人拍下任何照片,其說法與行為不符。

被告稱打算到廟街光顧色情場所 官指難明白為何有腳患仍要冒險接近暴動範圍

鄭子峰供稱,當晚他想到油麻地廟街找按摩服務,順便光顧色情場所,惟的士駛至旺角時交通擠塞,於是他下車打算步行往油麻地,期間見到示威者在聚集叫囂。鄭稱步行至油麻地港鐵站A1出入口外時,因早前腳傷而坐下休息,突然有一群黑衣人經窄巷逃跑,他目睹「人疊人」發生,由於有腳患而行動不便,未能離開,最終被警方拘捕。

梁官指,案前不久,鄭的足踝骨折,獲發一個病假;案發時他只是腳患初癒,只能慢慢行而不能站太久,若果他與暴動沒有關係的話,難以明白他為何要冒著風險越走越近暴動範圍。此外,對於鄭稱在現場看著記者的手機屏幕播放直播而好奇並「入迷」,梁官認為說法不明所以。

被告稱光顧完性服務離開時被困 官不接納說法

何頌賢供稱,當晚在屯門下班之後,打算先到旺角買禮物和光顧色情場所,之後午夜到大圍接女朋友放工。不過他供稱到達旺角後,找不到想買的禮物,又找不到合意的色情場所,於是步行往油麻地尋找性服務。何稱於晚上11時許在寶寧大廈光顧完性服務後離開,看到很多示威者跑入窄巷,後因太多人逃跑而造成「人疊人」,他亦被警方拘捕。

梁官指,被告身穿黑色衣褲、戴黑色鴨舌帽,身上有護目鏡、黑色手袖和防毒面具等。梁官又考慮他進入寶寧大廈光顧性服務時非常接近暴動發生的時間,當時已醞釀著示威活動的跡象,被告亦供稱見到有「人鏈」傳遞物資,接受完性服務後又要趕往大圍接女朋友放工,當時的交通情況不穩定,無論時間安排和地理位置也見風險,梁官認為被告的說法顯得堆砌,不予接納。

梁官指暴動至少維持了50分鐘,示威者與警方一直對峙,現場響聲不斷,煙彈於空中橫飛,有時地上因汽油彈而出現火球,合理守法的市民必然會盡快離開現場。梁官指上述3名被告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離開,但是仍選擇逗留在暴動範圍,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有意參與暴動,並且藉身處現場而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裁定3人罪成。

被告稱處理業務期間途經暴動範圍 官指通訊紀錄支持說法 裁暴動罪脫

至於鍾子杰,他供稱經營網店,當晚他駕車運送貨品到油麻地廣東道的客人單位,並且安裝智能家居裝置,但駛至油麻地時遇上封路,於是將車輛停泊在廣華醫院地盤對出位置,其後步行至買家住所。完成送貨後,鍾步行回廣華醫院取車途中,遇上迎面衝出來的200至300人撞到在地上,最後被捕。

梁官考慮鍾的WhatsApp 通訊紀錄,而鍾提交的證據,包括隧道收費八達通紀錄、網店訂單紀錄、車輛購買紀錄和當晚的停泊照片等,均支持他當日要處理的事項與網店業務相關,而且鍾和買家均能在庭上說出當晚進行安裝的情節,包括接駁產品、軟件設定和教授使用方法,梁官接納當晚有可能於相關時間和地點進行安裝。

梁官又考慮被告與客人之間WhatsApp 訊息的發送時間,推論他是在11時18分之前離開客人單位,因此被告供稱接近在警方推進時間返回廣華醫院取車的說法是有可能的,因此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就罪成的3名被告,梁官押後至6月8日聽取求情,期間3人須還柙。

同案5名被告:區啟泰(29歲)、陳俊宇(26歲)、陳建希(22歲)、陳國庭(22歲)及何家堯(30歲),於去年11月開審時認罪,還柙至今,尚未判刑。

案件編號:DCCC44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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