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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和你shop 32歲無業漢拒捕罪成候判 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11.10 和你shop 32歲無業漢拒捕罪成候判 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0日,有人在網上號召「八區開花」,晚上多人在旺角一帶被捕,其中一名長期患有抑鬱症的32歲無業漢否認參與非法集結及拒捕罪,但承認無牌管有兩部無線電接收器。裁判官今(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而拒捕罪成,押後至本月23日判刑,以等候精神科及背景報告。被告另因一宗爆竊案服刑而需繼續還柙。

現年33歲的被告諸榮鋒被控非法集結、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在沒有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另指他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7860;以及沒有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器具,即兩部無線電接收器。

官:非示威者常見裝束 被發現地點沒有堵路 非法集結罪脫

裁判官梁嘉琪指,作供警員7860林德康先是看到十多人在彌敦道聚集並散開,及後見到五、六人在奶路臣街聚集,之後才見到被告,但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與他們一同行事。而當日被告只戴上掛耳式口罩,並非全黑的裝扮,更沒有戴頭盔、防毒面罩等示威者常見裝束。

梁官又指,被告是在沒有堵路的奶路臣街被警員發現,而且奶路臣街有行人、有店舖、有港鐵站。雖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11.11全港三罷」的宣傳單張、護目鏡及生理鹽水等物品,形迹可疑,但沒有直接證供指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官:被告自行擦眼、故意擺脫拘捕 不是自然反應

梁官另指,當時警方正執行大規模驅散行動,又曾多次發出警告,然而被告沒有理會,警員因此作出行動。有呈堂片段清晰指出被告如何反抗,更與警員拉扯十米。雖辯方指稱被告反抗屬全面被噴胡椒噴霧的自然反應,可是片證被告曾擦眼,梁官不認為自行擦眼是被全面噴胡椒噴霧的反應。因此,梁官裁定被告是知悉林警員正在執行職務,但他仍捉着警員的手試圖擺脫拘捕,是故意反抗,不是自然反應,故裁定他拒捕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1996年從中國移民來港,長期患有抑鬱症,需每月見精神科醫生。他從未工作,靠家人供養過活,過去有多項盜竊案底,現因一起爆竊案正服刑中。

案件編號:KCCC20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