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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斷警手指罪成 杜啟華囚5年半 好友組「卡比獸團」入庭支持

咬斷警手指罪成 杜啟華囚5年半 好友組「卡比獸團」入庭支持

(獨媒報導)前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蓄意咬斷警長手指及揮打雨傘致高級警司手臂骨折。經審訊後,他早前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共4罪全部罪成,今日(15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5年半。刑期與8.13機場案中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的被告何家樂相同,皆為「反送中」運動以來最長的監禁刑期。

多名好友一致穿上印有卡比獸圖案的的上衣和戴著卡比獸口罩到庭支持。現年24歲的杜啟華聞判後反應平靜,母親則一直低頭。散庭後,旁聽人士向杜大叫:「等你返來呀!」、「等你歸隊!」有人道:「食肥啲呀!」但另一人即道:「減肥好啲喎!」杜被懲教人員帶走時,親友大叫:「我哋會幫你照顧媽咪!」法庭外的走廊,多名好友相擁落淚,一片愁雲慘霧。

官:犯罪前應考慮身陷囹圄的後果

判刑前,法官陳仲衡先回應辯方的求情,表示明白爺爺和祖母年事已高,希望被告可在家中與家人團聚,又表示理解他們掛念孫兒的心情,可是隨即反駁稱,被告干犯控罪前,便應該好好考慮,若果身陷囹圄的話便不能照顧長輩,因此這「不能被視為有力的輕判理由」。

官斥咬斷警手指行為兇殘

就本案中最嚴重的控罪「有意圖而傷人」,法官陳仲衡指,被告大力咬噬警長梁啟業的右手無名指,行為兇殘,對警長的身體造成極大傷害及後遺症,考慮到警長的傷害程度、痛楚、康復程度及後遺症,加上受襲者當時在執行警察職務,須加刑至4年9個月,但考慮到被告的良好品格,刑期減至4年5個月。

就較早期發生的「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陳官指被告將一把雨傘由L4樓層丟到L3中庭,是有意圖激使氣氛升溫,引發他人向警務人員施襲,遂判處監禁7個月。

之後被告經扶手電梯衝落L3中庭後,拾起另一把長雨傘,向警員葉卓軒背部揮動。陳官指,被告之所以襲擊警員,只因為他的身份是警務人員,遂就「襲擊警務人員」罪判處監禁兩個半月。

官斥:至今毫無悔意

陳官指,被告用雨傘揮打倒地的警司梁子健,梁用手擋格時,遭雨傘打傷右手無名指,導致無名指遠端骨折。陳官指出,梁警司事前沒有接觸過被告的身體,更遑論有任何挑釁的行為,惟被告一直用雨傘作武器施襲;梁警司之所以會受襲,全因為他警務人員的身份。陳官又指,被告至今不承認控罪,不肯承擔責任、「毫無悔意可言」,事後求情時才表示悔意,「不是真誠悔改的表現」,故就「傷人」罪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不過梁當時以警務人員身份執行職務,陳官認為構成加刑因素,遂將此控罪刑期調高至18個月,考慮到被告良好品格,扣減至16個月。

辯方曾求情指,4罪的案發時間相近,應將刑期同期執行,惟陳官批評,辯方的建議是不務實,不但不能幫助被告,也沒有絲毫好處。陳官指,被告每干犯一項控罪,總體刑責便會隨之而增加,但若果4罪刑期完全分期執行的話,則未免刑期過重。因此陳官將首3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並將其中13個月與「有意圖而傷人」罪的4年5個月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5年6個月。

對於辯方求情指,盼法庭不要丟被告入監獄長時間,以免讓他「自生自滅」,陳官強調判刑長短並不反映法庭要被告「自生自滅」,「這也不是懲教署對在囚人士的態度。」

控罪指,杜啟華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另指他在L3層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地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案件編號:DCCC 77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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