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咬斷警手指罪成 官否定自衛之說 信納警長沒有按壓被告眼睛

咬斷警手指罪成 官否定自衛之說 信納警長沒有按壓被告眼睛

(獨媒報導)前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蓄意咬斷警長手指及揮打雨傘致高級警司手臂骨折,經審訊後,今日(24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4罪全部罪成,還柙候判刑。本案最嚴重的控罪乃「有意圖而傷人」罪(俗稱「傷人17」),雙方的專家證人作供佔了21日審訊大部份時間。法官陳仲衡指,從影片可見警長的食指並沒有用力按壓被告的眼睛或眼眶,警長拉扯被告並將手放在被告的臉部欲施行「壓點控制」,是合理武力,不相信被告是出於自衛而咬噬,況且咬噬力度之大致使警長的手指粉碎性骨折,是遠高於保護自己所需的合理武力,故裁定罪成。

官:警長沒有懷恨在心、沒有誇大其辭

陳官首先指出,觀察警長梁啟業庭上作證時的表現,可見他未有因手指被咬斷而懷恨在心,「一直以冷靜和務實的態度作證,沒有誇大其辭以期對被告人不利」,對於一些他回答不到的事情,會坦承回答不到。梁的證供亦獲影片和其他警員證供支持,因此信納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陳官信納梁警長所稱,右手之所以放在被告的臉部,是為了找尋施壓點,即鼻底與上唇之間的「人中」位置,以進行「壓點控制」。陳官表示,肯定梁警長並非故意將右手無名指伸進被告的口內,並肯定手指進入口中是「意外」,若果梁警長想向被告施行武力,更直接的方法是以拳腳或警棍攻擊被告,「絕對不會愚蠢至冒著被咬傷的危險,故意將手指放進正在掙扎的被告人口中」。

官:信納警長沒有按壓被告眼睛或眼眶

陳官接納警長所稱,「壓點控制」只需非常輕微的力度便足以令被告感覺痛楚,在警長右手仍在被告臉部找尋施壓點期間,他根本無需要在被告的眼眶使力,即使有用力,力度也必定不會大。陳官又從影片指出,在咬噬時,警長的食指「根本不是按壓著被告人的右眼或右眼眶」。

辯方腦神經科專家袁孟豪醫生曾供稱,被告因右眼感受到痛楚而導致觸覺敏感度減退,故需要更長時間去辨別出口中異物為手指,按本案事發歷時非常短,顯示被告的咬噬動作並非經過思考,不排除是無意識、非自主的行為。惟陳官已裁定被告沒有因右眼被按壓而感到痛楚,所以觸覺敏感度減退便欠缺事實基礎支持,最終接納控方專家余毓靈醫生所指,被告咬噬時絕非處於無意識、非自主的行為狀態。

官:排除驚嚇反應導致咬噬反應的可能性

此外,辯方曾提出被告的咬噬動作可能是由驚嚇反應所導致。惟陳官指,根據文獻,驚嚇反應的典型臉部表情為「張開口」和「露出牙齒」,與咬噬動作所涉及的咀嚼肌無關,所以最終排除了被告因驚嚇反應而作出咬噬反射動作。陳官又指,案中沒有任何醫學證據支持驚嚇反應動作可以加強至傷害他人的力度。

官:咬噬力度大 肯定被告意圖使警受身體傷害

陳官肯定被告當時清楚知道身邊嘗試制服他的均為警務人員,被告必然可預見進入口中的「異物」必定是他身後其中一名警務人員的手指,考慮到「異物」的大小和警務人員與被告的相對位置,被告不可能認為進入口中的「異物」是手指以外的身體部位或警棍。基於咬噬力度十分大,而且一般人的反射動作理應會鬆口,但被告卻沒有鬆口,繼續咬噬警長的手指,並將頭部從右方轉向左方拉扯著,抗衡警長因痛而縮手的反應,陳官肯定被告有意圖使警長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官:沒有生命危險或受襲跡象 自衛之說不成立

陳官續指,警務人員拉扯被告的衣服及肩部,警長將被告向後拉及接觸被告臉部以施行「壓點控制」,皆是合理武力,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感到有生命危險或身體遭嚴重傷害的跡象,「他不可能真誠地認為有必要為保護自己而大力咬噬傷害手指進入他口中的警務人員。」即使被告當時真誠相信有需要自衛,咬噬力度之大亦遠高於保護自己所需的合理武力。陳官因此排除了被告出於自衛而傷害警長的可能。

控罪指,杜啟華於前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另指他在L3層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地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案件編號:DCCC778/2019

相關報導:
7.14沙田衝突 被指故意咬斷警長手指 杜啟華蓄意傷人等4罪成
辯方專家:警長按壓被告眼和臉致痛楚 反應更加大
辯方專家:被告咬噬反應屬非自主 辨認口中異物需至少一秒
腦神經科專家指若非自主咬硬物 牙感痛楚會鬆開口
手放被告臉 被咬斷手指警長稱正嘗試找施壓點 未有用力按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