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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聲公襲警案 律政司覆核成功 上訴庭改判囚9周 區諾軒:唔洗灰心!

大聲公襲警案 律政司覆核成功 上訴庭改判囚9周 區諾軒:唔洗灰心!

(獨媒報導)前年7月7日「九龍大遊行」警方清場行動期間,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到場呼籲警方勿過度使用武力,事後被指以咪敲打警員關志豪的長盾,導致他擔心武力升級,以及大聲公聲浪使傳媒關係警司高振邦耳朵不適,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提出覆核,要求上訴庭改判即時監禁。區今(23日)被解往高等法院應訊,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性犯錯,判刑明顯過輕,遂撤銷社服令,改判囚9周。區諾軒被帶離犯人欄時,向在場者大叫:「唔洗灰心!」

區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惟法官潘敏琦即日宣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2月28日,區與另46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區不獲准保釋,還柙至今。

根據懲教署規矩,還柙人士每日可有15分鐘親友探訪時間;至於已被判監禁的服刑人士,則只有每月兩次的探訪,每次30分鐘,如有需要可申請最多兩次額外探訪。

律政司:罵「黑警」、「毅進仔」等 構成加刑因素

律政司一方指,襲警是嚴重控罪,惟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未有就此考慮。區一直稱當日以議員身份嘗試與警方溝通,可是律政司形容警方克制,並非一往無前地推進,但區反以「黑警」、「毅進仔」等侮辱性言詞辱罵警方,是純粹情緒的渲泄,構成加刑因素。

律政司又指,警司高振邦和警員關志豪並非現場的指揮官,但區多次用大聲公湊近高警司的耳邊叫囂,又要求警方「停止執行職務」、「我有權嘈你呀」,以上並非合理有據的要求,也不是溝通,區的行為「沒有構成情有可原的例外情況」。

律政司:區無真誠悔意

律政司引述感化報告和區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指區沒有展示真誠悔意,並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他的歉意僅局限於言語及行為不當,但他從無向受襲警員致歉,惟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斷區有悔意,從而錯誤地判處社會服務令。

代表區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反駁指,區曾就自己身為議員的言語及行為不當而公開道歉,重申無意阻礙警方執法。法官彭偉昌即指,常人都知道以大聲公叫囂及敲盾牌可構成襲擊,但區仍然在案中爭議相關行為不是襲擊,被定罪後依然不接受,仍然認為這是裁判官的判斷主觀,「所謂的悔意又從何談起呢?」法官彭寶琴亦指,向警方使用粗言穢語及侮辱性言詞並非襲警的控罪元素,可是區僅就此致歉,與就干犯控罪而致歉「是幾碼子的事」。

官質疑區要求高振邦找指揮官對話欠缺常識

法官彭寶琴質疑,當時警方防線被一大群記者圍繞著,若果區諾軒及譚文豪離開現場,「照常理啲記者自然會散去啦?」她又質疑,區的行為有機會激化在場人士的情緒。

彭大狀解釋稱,當時高級警司高振邦並沒有理會區諾軒要求對話,他不只一次大叫「人踩人」、「有人跌低」,希望引起警方的注意。首席法官潘兆初即質疑,沒有證據顯示有人跌低。法官彭偉昌則指,區作為「飽讀高等教育」的人,理應知道高振邦作為傳媒聯絡隊,未必可直接聯絡到指揮官,「即使情緒激動,都不會撇開所有常識去諗警方的部署吧?」

經考慮後,3名法官表示,原審裁判官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原則性犯錯,判刑明顯過輕,應予以撤銷。法官考慮到法庭必須保護執行正當職務的警務人員、控罪嚴重、案情,包括犯案處境、犯案手法及在短時間內再干犯相同控罪,縱使區有良好背景及無案底,也須判處即時監禁。就首項襲警罪,刑期為4周,次項襲警罪的刑期為10周,其中兩周須分期執行,刑期為12周。再考慮此案為覆核案,加上區已完成了105小時15分鐘的社會服務,故刑期減至9周。

案件編號:CAAR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