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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文員七一攜伸縮棍 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判囚4個月

29歲文員七一攜伸縮棍 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判囚4個月

(獨媒報導)去年「七一」市民自發上街,警方在北角截停一名29歲文員時,從其背包搜出一支伸縮棍,遂控以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文員今(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較輕的、《簡易治罪程序條例》下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獲控方接納。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雖然案發地點附近沒有示威活動,惟北角仍可謂「麻煩的區域」,被告在此高危日子攜同具殺傷力的武器,有潛在風險,故判處監獄4個月。

被告曹廷熙(29歲)原本被控《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他今承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獲控方接納。

案情指,去年7月1日中午起,示威者聚集於銅鑼灣,其後轉至灣仔或北角附近。警方於傍晚6時乘車到達福蔭道與電照道交界,欲處理一宗襲警案,但目睹現場有10多人聚集,該批人士見警車後便轉方向逃跑。警員下車追截,最終截停了被告,從他背包搜出一支伸縮棍。

辯方求情時指,案發地點附近並沒有發生示威活動,沒有充份證據顯示被告與示威有關,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使用涉案伸縮棍作非法用途。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稱,當日下午打算去行山但遲到,於是他前往銅鑼灣,惟警方到場封鎖一帶,要求搜查,他當時舉高雙手,態度合作。被告又稱,他並不知道管有涉案伸縮棍是嚴重罪行,直至律師告知他。

羅官判刑時指,案發當日為「七一」,是社會上不穩定的日子,雖然北角附近沒有示威活動,但亦算是「有麻煩的區域」,此外羅官接納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示威活動有關,可是他在高危的日子、高危的區域管有可置人嚴重傷害的武器,潛在風險和危險性確實存在,即使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也必須判處即時監禁。羅官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扣減2個月,此外沒有進一步減刑因素,故刑期為4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ESCC27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