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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金鐘暴動 4男判監26至28月、20歲青年入教導所 官籲服畢刑期後達成人生規劃目標

七一金鐘暴動 4男判監26至28月、20歲青年入教導所 官籲服畢刑期後達成人生規劃目標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早上,大批示威者在龍匯道一帶聚集,並向舉行升旗禮的會展推進,與警方發生衝突。9名男子當場被捕,其後踢保,事隔逾兩年半遭控暴動罪。其中5人早前認罪,今(1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6至28個月,其中20歲學生則被判入教導所。區院法官李慶年判刑後提到,本案原定4月17日判刑,惟他關注有被告可能被判入教導所,還柙日子不能在正式刑期中扣減,故表示「我決定銷假」,親自處理判刑,旁聽席隨即傳來「嘩」聲。李官最後又寄語被告:「好好服畢刑期後去達成人生規劃目標」。

官:本案暴動明顯預先計劃、規模頗大

被告黎穎豪(20歲,學生)、陳景行(21歲,學生)、陳俊僑(21歲,遊戲中心職員)、黃家祈(30歲,室內設計師)及何宇軒(29歲,廚師)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

黎穎豪另涉攜槌子,他面對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法官李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發生在2019年7月1日,歷時99分鐘,是一連串暴力事件的開端。他套用梁天琦案12項判刑因素,指本案暴動明顯是預先計劃,示威者響應呼籲到場,大部分戴上口罩、佩戴及管有裝備,屬有備而來。李官指在不同階段中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物件,包括雞蛋、雨傘及水樽、有人噴射液體,部分示威者用雨傘襲擊警員及向警方照射鐳射光。

李官認為本案暴動規模頗大,涉200至300人,歷時約99分鐘,波及演藝道與龍匯道交界。他指「暴徒」破壞鐵欄嚴重影響市民出入該區,尤其是駕駛者,造成威脅的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屬於高,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惟李官考慮當日沒有人使用磚頭或汽油彈、沒有人縱火,沒證據顯示有人受傷。在考慮參與人數、時長及有襲擊警員等情況後,認為本案情節屬於中度嚴重性,量刑基準會按比例作出調整。

官:年輕人懷改變社會的理念 惟以違法方式表達屬「害人害己」

李官續指,目前大部份暴動案例顯示量刑基準由3年多至6年不等,近期有區域法院例子處予18個月監禁,惟被律政司覆核;當中亦有個別例子的年輕人被判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

李官表示,2019年反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人士都是10多歲或20多歲的年輕人,包括本案被告。李官指,雖然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是以違法方式表達是「害人害己」。他認為有不少參與者被煽動違法,當日片段拍到一名健碩、有通訊設備的男子作出帶領,把其中兩名被告拉向前線。而各被告對法律認識不深,不知道即使沒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但蓄意到場支持、鼓勵或作出任何支援,「都是有罪,而且罪責非輕」。

案發時17歲、現年20歲男生入教導所 官考慮其案發時心智不成熟

李官續指,他已把暴動規模定為中等,直接參與暴動者的量刑基準應為5年監禁;蓄意留守提供鼓勵者則介乎3年至4年監禁,而個別被告的年齡及病歷也是減刑因素。

次被告黎穎豪案發時17歲,現年20歲,李官認為判刑時須在阻嚇性及更生上作出平衡。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在學期間品學兼優,積極參與課外活動,惟因本案及學業壓力而在今年初患上抑鬱症。

李官考慮黎穎豪案發時心智明顯不成熟,患有精神情緒問題,需接受治療,加上其懲教署報告亦顯示判處教導所合適,故決定採納報告內容,判黎穎豪入教導所,認為能平衡案情和被告的更生需要。

另外兩名案發時17歲、現年21歲青年入獄26個月

第三被告陳景行案發時同樣是17歲,現年21歲,在新加坡出生。辯方求情時指陳景行案發後曾回新加坡服兵役2年,已有所成長,盼法庭能判處勞教中心。但李官指相關案例顯示暴動被判入勞教中心的大多是14至15歳少年人,陳景行不屬這個類別。而且勞教中心的刑期一般由半年至一年不等,李官認為有違案例的大原則,不是暴動判刑中合理和相稱的做法。

李官考慮案例、本案情節及被告參與程度後,以3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陳景行案發時年輕、背景良好及等候3年半才獲判刑的延誤折騰因素後,進一步下調量刑起點至3年3個月,經認罪扣減至26個月監禁。

第四被告陳俊僑案發時亦是17歲,現年21歲,情況與陳景行相若。李官考慮陳俊僑的罪責後,同樣以3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亦考慮背景良好及延誤折騰因素後,下調量刑起點至3年3個月,認罪扣減至26個月監禁。

其餘兩名被告判囚26及28個月 官指其中一人曾向警方擲水樽

第八被告黃家祈案發時26歲,單親家庭長大。李官引述求情指,黃家祈自2013年起需要持續跟進其精神病情況,他的母親亦患有危疾,黃家祈需要照顧母親。李官考慮黃罪責,指他向警方擲水樽,故以3年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同扣除良好背景等因素後下調起點至3年半,認罪扣減至28個月監禁。

至於第九被告何宇軒,案情指他在示威群眾當中,與另一示威者交談。李官同樣以3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扣除良好背景等因素後下調起點至3年3個月,經認罪扣減至26個月監禁。

同案另外4人:周子瑋(37歲,項目主任)、戴嘉平(17歲,學生)、戴嘉正(17歲,學生)及袁恩霖(31歲,汽車技工)則否認控罪,將於明年1月5日審前覆核,並於明年3月11日開審。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演藝道、分域碼頭、龍匯道及龍合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3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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