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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地盤工另案服刑完畢 再認兩項非法集結罪 判囚7個月

39歲地盤工另案服刑完畢 再認兩項非法集結罪 判囚7個月

(獨媒報導)39歲地盤工早前承認分別於前年8月28日深水埗警署外及去年6.12一週年參與非法集結,兩案今(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考慮到被告較早前因前年10.31刑毀警車而被判監禁7個月,該案與是日兩宗非法集結案的案發日期接近,即使兩案刑期分別為6個月及4個月,但考慮刑期總體性,7個月總刑期已足夠反映刑責。

被告黃兆昌(39歲)承認於前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以及去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不知人士非法集結。被告分別承認兩項非法集結罪。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指,在前年8月28日一案中,大批示威者明顯衝著深水埗警署而來,當中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署及堵塞道路,被告在場作出激烈及挑釁性的行為,有可能挑動在場人士的情緒,令本來正受威脅的公共秩序進一步惡化。至於去年6月12日的集結中,參與人數有80人,嚴重影響交通,被告亦有令的士受阻,加上是在刑毀警車一案的擔保期間犯案,構成加刑因素。

徐官指,非法集結是嚴重罪行,明顯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就前年8月28日深水埗一案,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認罪可扣減至6個月。就去年6月12日旺角一案,考慮案情較輕微,以監禁5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在保釋期間再犯案,須加刑至6個月,但認罪可獲2個月扣減,故該案刑期為4個月。

徐官進一步考慮被告已就10.31刑毀警車一案服刑完畢,但控方事隔逾一年才正式起訴8.28一案,若果法庭一併處理兩案,也會考慮刑罰總體性而調整總刑期。最終徐官准兩宗非法集結案件的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7個月,稱已足夠反映罪責。

首案案情指,2019年8月28日晚上10時20分,有示威者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一帶近基隆街行人天橋聚集,期間被告用揚聲器向深水埗警署方向,有旋律地唱出:「深水埗居民係乖撚過你哋〜夠膽就衝出嚟捉尻我哋〜」警方展開驅散行動後,被告仍拒絕離開,遂將他拘捕。

次案案情指,2020年6月12日晚上,近80人在旺角聚集及高叫反修例口號,以及唱反修例歌曲。至10時,一名的士司機駕駛的士經過砵蘭街時,遇上20至30人堵路,的士遭阻止前行。不久後,被告跑向一堆示威者,並帶走該些示威者,圖讓的士離開,又向司機道歉。便衣警員在場目睹事件經過,此時表露身份,其後拘捕被告及另外兩人。

案件編號:KCCC233/2021 、WKCC4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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