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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涉天水圍非法集結 女被告稱長裙遭掀起 踢腳為避「走光」 不構成拒捕

3人涉天水圍非法集結 女被告稱長裙遭掀起 踢腳為避「走光」 不構成拒捕

(獨媒報導)前年8月5日「全港三罷」行動中,4男女被落案起訴非法集結及拒捕罪,案件今(21日)於屯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3位被告的代表律師皆指控方警員證人的口供矛盾不一,第四被告19歲女生更有不在場證據足以推翻警員供詞,希望法庭拒絕接納部份警員的供詞。首被告22歲女子的代表律師更稱,被告在被警員制服後長裙遭掀起,故身體才有所動作避免「走光」,理應不足以構成抗拒警員罪。案件押後至8月19日裁決,期間所有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被告依次為:李凱兒(22歲)、莫雋晞(24歲)、蓋世權(24歲)及彭海兒(19歲),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河路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彭海兒則另被控告另外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她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李凱兒、莫雋晞和蓋世權各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三人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女警18372蘇昭蕙、男警19656黃家濠和男警21740李家駿。李凱兒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罪指她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她早前已承認有關控罪。第二被告蓋世權則因缺席聆訊遭發出拘捕令。

辯方今於庭上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代表首被告李凱兒的大律師稱,根據終審法院最新就梁頌恆於立法會內非法集結案的判詞中指出,控方仍須證明被告在集結現場作出某種行為,才可算作參與(Taking part in)集結,辯方律師明言現時證據未能證明首被告在現場有作出任何行為,重申被告只在現場「企喺到」,並駁斥控方引用上訴庭就「赴湯蹈火」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於本案,因被告本質上並無作出任何行為參與該集結。

就首被告面對的另一項拒捕罪,辯方律師解釋女被告在被制服及拘捕時,其長裙遭掀起引致「走光」,故被警員帶走時才會有所動作。辯方律師稱女被告因避免「走光」身體才有所動作導致腳踢女警蘇昭蕙,辯方指此舉動並不構成「抗拒」,即使被告在被捕的過程中有扭動、滾動和翻動,只因其避免「走光」繼續發生。

裁判官質疑首女被告在被鎖上手扣前已經有所掙扎,即使裁定其後來的行為因避免繼續「走光」具正當性,惟其早前的行為亦有機會被定罪,並指抗拒警員罪可同時就單一事件的角度或宏觀角度來分析。

辯方律師則回應稱,被告在被㩒在地上時因現場環境混亂,未必得知將她㩒在地上的人是執法人員,惟裁判官隨即打斷謂:「全部著防暴裝」,認為此說法難以成立。辯方解釋,被告在混亂的環境下並非必然知道會被拘捕,故有可能作出相應的行為,辯方亦指出女警18372蘇昭蕙的證供不可信,希望法庭拒絕接納其供詞。

代表次被告莫雋晞的大律師質疑拘捕被告的警員口供矛盾,在描述地理位置的供詞上亦有分歧,故希望法庭拒絕接納其證供,並指法庭即使接納其證供,亦要考慮次被告在現場「舉手」的動作是否具鼓勵的性質,稱現階段證據看不到次被告的行為與現場集結人士具共同目的。

代表第四被告彭海兒的律師則稱,控方並未有爭議辯方呈上的手機應用程式的「call車紀錄」,惟質疑該手提電話號碼是否由彭本人使用。律師在庭上解釋,早前審訊時已傳召彭海兒的母親上庭作供,其證供亦未有受到控方挑戰,故可證明彭面對的首項非法集結控罪的時間她並不在場,若法庭接納辯方的不在場證據,則足以推翻控方證人的供詞。另就彭第二項非法集結罪中,律師則指作供的女警在庭上承認視線曾一度斷開,未能肯定追截和最後拘捕的人士就是被告本人,控方在舉證時不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編號:TMCC190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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