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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青年獲裁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官:警證供存疑點 未能解釋為何被告出現傷勢

兩青年獲裁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官:警證供存疑點 未能解釋為何被告出現傷勢

(獨媒報導)前年8月5日有人號召「三罷」,兩名青年在黃大仙公共運輸交匯處被拘捕,事後被指參與非法集結,兩人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經早前審訊,今(15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當日大部份聚集人士均穿「街坊裝」,單憑兩人裝束難以斷定他們有否參與集結,加上拘捕兩人的4名警員證供存有不少疑點,更未能解釋17歲男生後腦的傷勢,故不能接納警員的證供,最終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姓林男生(17歲)及陳繼達(19歲)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公共運輸交匯處附近參與集結。

控方案情指稱,當日沙田拗道與東頭邨道交界有100人聚集,當中有人照射鐳射光及投擲雜物,即使警方施放催淚彈,人群也沒有散去。警員19624供稱,目睹首被告17歲男生逃走期間,將護目鏡和防毒面罩丟在身旁的花槽裡,之後警員19624拘捕男生,並帶他折返花槽檢回護目鏡及防毒面罩。警員20421稱次被告陳繼達衝過來並撞向他,令他跌倒,接著逃跑向公園方向。陳在落樓梯時仆倒,另一警員18648協助截停陳,最終兩人合力制服陳。

裁判官屈麗雯指,當日現場明顯出現非法集結,逾100人進行擾亂秩序的行為,包括照射鐳射光和投擲玻璃、雞蛋及玻璃等物品,警方施放催淚彈及驅散,惟示威者仍沒有散去。

官:當日大部份「街坊裝」 單憑裝束難推斷是否參與者

本案並沒有任何影片拍攝到兩名被告曾參與當日的集結,也沒有任何警員稱目睹兩人參與其中,控辯雙方並不爭議唯一的證據是兩人僅在現場被拘捕。屈官續指出,值得注意的是,案發當日聚集的人士大部份均穿著不同的顏色的普通裝束,甚至可謂「街坊裝」,與2019年示威者常見的黑色裝束有分別,故此單憑兩名被告身處現場,難以判斷他們是路過還是參與集結的人士。

屈官指,拘捕17歲男生的警員19624,其證供有疑點及矛盾的地方,他供稱只目睹男生丟物品入花槽的動作,但是看不出丟掉的是什麼物品,然而根據她在庭上量度和檢視過護目鏡和防毒面罩的大小,若果男生真的有丟掉物品出來,警員理應見到,而並非如警員所稱看不到男生手上有物品。屈官表示,不能排除護目鏡和防毒面罩是其他人丟入花槽的。此外,控方指稱警員亦從花槽裡檢取了一隻右鞋,剛巧男生被捕時也遺失了右腳的鞋,惟屈官認為,該花槽的位置與男生逃走的路線有矛盾的地方,相信花槽的右鞋並不屬於男生的。

官:警員未能解釋男生傷勢 存有疑點

男生的醫療報告顯示他後腦受傷,惟警員19624在審訊時解釋稱,男生在逃跑時向前仆倒,導致受傷。可是屈官質疑,男生如何在向前奔跑、向前跳躍乃至向前仆倒時,會撞到後腦,除非男生翻筋斗,但是若果如此警員一定會見到,故此警員19624的證供存有疑點。

關於男生的傷勢,醫療報告所述的傷勢遠多於警員記事冊所記錄的,屈官指,作為專業的警務人員,警員19624理應保護被捕人士的安全,沒有理由不看清楚或不檢查男生身上的傷勢,對於該些傷勢,警員卻未能在庭上提供解釋。此外,警員19624被質疑即場查問男生前沒有作出警誡,他解釋稱當時現場情況「不容許」,惟屈官卻認為,警員拘捕男生後既然能夠立即帶他折返花槽拾回證物,對於他解釋情況「不容許」,實在感到難以理解。

官:警員作供態度迴避

至於拘捕第二被告陳繼達的警員20421,屈官指他接受辯方盤問時態度迴避、傾向不直接答覆問題,例如會先反問辯方大狀,待辯方大狀澄清問題後,警員才會回答問題,或表示「我已經答咗問題」。屈官表示,警員理應知道要向法庭說出事實的重要性,不能理解他為何要轉彎抹角。屈官指,庭上播放的影片解像度比較低,但不致於完全看不到,可是警員卻稱看不到記者頭盔上的「press」字樣和辨認不到同袍的身影,其證供可說是十分奇怪。

屈官續指,警員20421在控方主問時稱陳繼達是在逃跑時跳樓梯,因而撞到欄杆;可是他在辯方盤問時,卻稱陳是跣倒,警員作為目擊事發經過的證人,沒有可能講不出詳情,究竟他是否目睹陳跌倒或跣倒、如何撞到欄杆,存有疑問。

屈官最後表示,不能接納拘捕兩名被告的4名警員的證供,由於控方舉證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兩名被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兩名被告均沒有提出訟費申請。散庭後,旁聽人士一同鼓掌支持,有人道:「濫捕濫告呀!」

案件編號:KTCC164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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