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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阻差辦公罪成 官:致少年逃脫案情相對嚴重 還柙候判

清潔工阻差辦公罪成  官:致少年逃脫案情相對嚴重  還柙候判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5日,「反送中」網民發起全港「三罷」,各區出現警民衝突,晚上警方在深水埗執勤期間,一名清潔工被指張開雙手,阻擋警方截查一名叫囂的少年,並大叫:「走!走呀!」因而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被告今日(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裁判官下令索取背景報告和社會報務令報告,押後至6月19日判刑;但考慮涉案行為實際上令疑犯成功逃走,案情較同類案嚴重,故被告須還柙候判。

官:「一時遺漏」未有記錄「左右移動」是可以理解

清潔工何永隆(50歲)被控於去年8月5日,在欽洲街與長沙灣道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579馮耀彤。

裁判官黃國輝宣讀裁決指,雖警長馮耀彤的記冊和口供紙均沒有提及被告張開手「左右移動」的動作,但是此環節只維持1秒的時間,在如此快的時間內,警長「一時遺漏」沒記錄下來,直至在庭上被辯方問起細節才一一道出,也是「可以理解」,不構成其證供可疑之處。

辯方曾質疑影片拍攝不到少年講粗口叫囂、警長要求截查少年等對話,認為警長的證供不可信。黃官今指出,以上對話內容很短,現場人聲嘈雜,錄取不到相關對話也「不出奇」,不會影響警長馮耀彤的可信性。

官:被告情緒激動 未有警誡是「很合理」

辯方亦質疑,警長即場制服被告後,沒有即時警誡對方,違反查問疑犯守則。黃官引述警長的證供指,被告當時情緒激動,他亦知道被告帶返警署後會有同袍作出警誡,因此認為現場未有警誡是「很合理」。影片拍得被告大叫「阿sir屈手呀!」、「好痛呀!」,惟黃官認為,警方只是用合適武力將被告制服,被告到達警署後卻沒有向值日官投訴,因此不相信被告所指稱警方屈手導致痛楚的說法。

官:警長為誠實可靠證人 不相信會誣告被告

黃官認為,警長馮耀彤衝向灰衣叫囂少年並非無的放矢,因少年手部指向警方、口部有所動作,正正是少年的說話和動作,令警長懷疑他參與非法集結,因此「完全不存在警員發晦氣的情況」。影片拍得身穿黑色上衣的被告橫過警方面前,雖然此時鏡頭被其他人士遮擋,看不到接下來的動作,但是黃官認為,馮警長知道當時有同袍拍攝,不相信他在此情況下會誣告被告。

對於審訊第一日有旁聽人士投訴稱警長在法院大樓內用手機自拍,當日曾召開「案中案」程序處理。黃官指,該旁聽女士在一至兩秒之間經過目睹馮打開自拍模式,但是沒有目睹他觸碰屏幕;保安員經檢查亦證實其手機內沒有任何法院內的照片。黃官相信,馮確是將自拍模式當作鏡子使用,此絲毫沒有影響馮的可信性,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官:不接納被告錄影會面口供

黃官續指,被告與叫囂少年本來有一段距離,是被告人自動行去該少年方向,影片亦拍不到被告舉高雙手。然而被告在警署內的錄影會面紀錄,卻稱自己當日用餐後,在歸家途中,不知為何有警察衝向自己,所以他便立即舉高雙手。黃官認為,此說法與呈堂影片有出入,故予不接納。

黃官指,叫囂少年的行為構成「行動可疑」,在《警隊條例》下,警長是有理由上前截查,故他確實是在正當執行職務。但是被告的行為明顯地阻礙警長接觸叫囂的灰衫少年,令少年最終逃走了,因此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

官:案情較同類案嚴重 下令還柙

辯方求情指,被告多年前患上情緒病,需定時到醫院覆診,案發後3天父親離世,對他造成很大的打擊。辯方又呈上被告妹妹的求情信,指被告對她愛護有加,總是報喜不報憂,遇不快事會一笑置之;早前新冠肺炎疫情期,被告特地購買兩大盒口罩,分給友人和長者。辯方希望裁判官考慮涉案行為是在很短時間內作出,僱主亦撰寫求情信,顯示被告有正當職業,故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黃官指,本案案情相較辯方呈上的案例嚴重,被告過往亦有涉及暴力的定罪紀錄,故會考慮監禁式刑罰;雖會考慮社會服務令,但是「正正因為你阻撓,令疑犯逃走了」,反映案情嚴重,故須即時還柙候判。

案件編號:KCCC2077/2019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