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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阻差案插曲 警長否認法院內自拍 稱「當塊鏡咁」查看儀容

清潔工阻差案插曲  警長否認法院內自拍 稱「當塊鏡咁」查看儀容

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警長 馮耀彤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5日,「反送中」網民發起全港「三罷」,各區出現警民衝突,晚上警方在深水埗執勤期間,一名清潔工被指張開雙手,大叫:「走!走呀!」阻擋警方截查一名叫囂的少年,因而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案件今日下午續審時,裁判官表示接獲公眾人士投訴,指警方證人今早在法庭外等待傳召作供期間,曾用手機自拍。裁判官於是召開案中案程序處理,警方證人否認有拍照,供稱乃使用自拍功能「當作塊鏡咁查看領呔位」。辯方則認為,警方證人身為資深的警務人員,理應知道避嫌是很重要。

辯方要求召開案中案 控方:自拍如何影響司法公正?

案件今早開審,控方傳召警長馮耀彤出庭作供。至下午控方完成主問後,裁判官黃國輝表示,司法機構接獲兩名公眾人士投訴,指馮今早在大堂等候出庭期間,一度用手機作出疑似拍照的行為。

辯方認為,馮在1998年加入警隊,以其資歷理應知道法庭內是禁止拍攝,此事件與警方證人的可信性和誠信有關,要求召開案中案(voir dire)程序處理。

主控官張卓勤則指,保安已證實馮的手機內沒有任何法院大樓內拍攝的照片,故沒有證據基礎支持相關指控。張又指,若果一個證人僅在法庭自拍,而非拍攝與案件有關的東西,未有顯示到他觸犯《刑事罪行條例》。黃官隨即表示,法庭大樓範圍一律不可以拍攝,無論拍攝的對象是什麼,都可能觸犯法律。張卓勤稱:「一個人自拍,點樣影響到司法公正呢?」他續稱,若果行為不是顯然構成藐視法庭,可考慮在辯方案情內處理;否則無了期地加插案中案程序及相關證供,會違反程序常規。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0元。張卓勤稱,以上條例僅涵蓋法官、陪審員和證人三方,未有提及自拍行為。辯方則反駁指,任何拍攝的行為已構成干犯條例。

警:自拍功能當作鏡子 辯方:理應避嫌

最終黃官裁定,需召開案中案程序。馮不承認曾經自拍,供稱乃使用手機自拍功能,「當作塊鏡咁查看領呔位」,僅維持數秒鐘。馮又稱,午休期間有法庭職員查看他的手機,此前他未曾刪除過手機的相片。辯方盤問時,指廁所有鏡子,馮身為有豐富經驗上庭作供的警長,理應知道避免不必要的懷疑是很重要。馮表示認同。

姓郭的女旁聽人士供稱,今早約9時半經過馮的身後期間,目睹他雙手拿著電話,屏幕畫面「hold住了」,加上他「無摸下呢度摸下嗰度」,因此懷疑他是在自拍而不是整理儀容。在主控官張卓勤的盤問下,郭承認沒有目睹馮的手指接觸過屏幕,觀察他的時間僅為一至兩秒。張一度問及郭今日來法庭的原因,又直指:「今日我們有這個程序(案中案),完全是因為你偏頗的立場。」、「你的懷疑完全建基於揣測。」

姓文的法庭保安員供稱,早上有一男一女上前詢問:「有人影相,可以點投訴?」保安遂要求對方提供更多詳情,兩人卻表示:「你地啲保安係咪唔做嘢,喺度耍我?」之後氣沖沖地離開,前往詢問處作投訴。文表示查看過馮的手機,沒有找到涉及法庭的照片。

黃官聽畢各人證供後,宣布相關議題留待最後才作裁斷。

清潔工何永隆(50歲)被控《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阻差辦公罪,指他於去年8月5日,在欽洲街與長沙灣道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579馮耀彤。

審訊明日續,辯方將盤問馮耀彤。

案件編號:KCCC2077/2019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