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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被指協助李宇軒潛逃 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遭加控兩罪

黎智英被指協助李宇軒潛逃 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遭加控兩罪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12月被控欺詐罪及《港區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後,不獲保釋還柙至今,兩案今(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黎遭加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兩罪,被指協助李宇軒離港。涉及欺詐罪的一案押後至5月6日,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涉《國安法》案件則押後至6月15日,以處理兩項新增控罪及其財務資料。

除欺詐罪外,黎智英(73歲)原被控一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今被加控多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但要求控方在下次提訊的7日前告知會否要押後。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指,黎智英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控罪指,黎智英於2020年7月某日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在香港與李宇軒、陳梓華及其他人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在李宇軒被香港警務處拘捕後協助他離開香港。

原有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控罪指,黎於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構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制裁、封鎖或其他形式的敵對行為。

黎智英另於去年12月初與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行政總監黃偉強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案件將轉介區域法院,並押後至5月6日答辯。就此案,三人獲准繼續保釋。

黎在今日於同一法院裡接受前年8.18「流水式集會」及8.31遊行案的判刑,兩案分別被判監禁12和8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4個月。

黎另涉前年10.1遊行案及去年六四悼念晚會,被控煽惑、組織及未經批准集結等罪。

案件編號:WKCC 4217、434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