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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對得住咁多人。」 吳靄儀用一生拍下 “Reluctant Hero”

「我要對得住咁多人。」 吳靄儀用一生拍下 “Reluctant H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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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許鞍華與吳靄儀在港大讀書時都住在何東夫人堂,兩人是長年莫逆。

97 年許鞍華與崔允信一起合拍紀錄片《去日苦多》,除了自述身世,也邀請兩位好友吳靄儀與詹德隆分享成長點滴,抒發他們這代人面臨 97 大限,百感交雜的無奈。

電影先拍攝香港街頭,突然聚焦一張海報,是支聯會「六四八周年」的民主大遊行,97 當年六四未過十年。
吳靄儀憶述她在大圍的鄉村長大,八歲就耽讀金庸小說,十一歲就已經投稿。武俠小說讓她自小嚮往中國的道德精神,「做人係要點嘅呢?」俠之所以為俠是因為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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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去旁聽 8.18 遊行案裁決,清早起床是不夠的。筆者已經在 5:30 出門,結果淪落得排第二十八,能進內庭的名額僅三十,差點就被拒之門外。

排頭位的先生解釋,名列前茅是靠昨晚九點報到換回來。第二名在凌晨左右來到,乃是《蘋果日報》的記者,因為每間媒體只獲發一張籌,其他記者有心旁聽,都要輪候公眾席。

凌晨三點來了一家三口,就是拙文訪問過的母親和子女,那麼早到是出自孩子的堅持。接下來就是黎智英的女兒、外母的孫兒,兩人在清晨五點來到法院。因為被告家屬獲派的籌同樣有限,上回審訊黎智英的外母偕孫兒排在筆者身後,垂垂老矣的她和大家一起等了幾小時。

黎智英外母的孫兒是 ABC,當路透社的 James Pomfret 相中他訪問,出現有趣的頻道錯置:後者吐出字正腔圓的廣東話,前者用唔鹹唔淡的廣東話接腔:用英文得嗎?

乃後婆婆不住向孫兒絮念:要講返中文。她見筆者眉宇之間似有不解,便向筆者解惑:「我愛中國,亦愛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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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僥倖入到內庭,坐在筆者身旁本是報界德高望重的前輩,後來換成李卓人的太太鄧燕娥。因為被告在犯人欄排成一線,家屬的位置未必看得見,在公眾席反而看得清,更易揮手打眼色。

犯人欄內李柱銘、吳靄儀、李卓人、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都已白髮蒼蒼。早已還押的黎智英、梁國雄、區諾軒隨後而至。

黎智英向公眾席示範單手也可以低調做心心手勢;長毛進庭時小孩輕輕地喊「毛伯伯加油!」但聲線因害羞而太小,母親鼓勵她放聲再喊一次;區諾軒換了新髮型,但更大可能只是沒法 Gel 頭。眾打趣說:「靚仔呀!」黃浩銘補上一句:「唔好沾沾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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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余若薇、戴啟思、吳宗鑾等大狀先後陳辭,輪到一位年輕大狀站起,一時認不出是誰。原來從不出格的吳靄儀解已「炒」了辯方律師。犯人欄內的吳靄儀隨即站起,大家明白了是什麼回事。胡雅文想阻撓但拗不過,吳靄儀終於遂其心願。一把熟悉的聲音在法庭迴盪,就像在法院聽講座。

當吳靄儀發言完畢,公眾先鼓掌一次;午休時她步出犯人欄,公眾再鼓掌一次。出來後她頗緊張自己的聲線,不住問大家是否聽得見。

眾人輪流為她打氣,下午也一定能再循原路出來。她倒自嘲「律師故意犯法,罪大惡極。」

她問到筆者最喜歡陳辭哪部分,筆者因為未看全文而記不牢,只敢悄聲答「中間嗰段」。後來看到全文,終於找到最心儀的段落,倒非眾口交譽的「法當侍人,非人侍法」(For the law must serve the people, not the people the law),而在中段:

“the rule of law is not just about the law, but equally about governance.”

因為這番話讓筆者想起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

拉德布魯赫原是海德堡大學法律系教授,納粹得勢時丟掉教職,暴政倒台後重返教席,在 1946 年發表幾乎是人生最後一篇文章 —〈法律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也是他一生最著名的文章。這篇經典被譽為他的「天鵝之歌」,因為布萊希特說過,垂死的天鵝歌聲最美麗。

拉德布魯赫指出「不法」最危險的情況,其實是「法律的不法」,即以形式上的「合法」掩飾實質上的「枉法」。「法律就是法律」在專制統治下只會淪為「強權就是法律」,他痛心道出自己遭逢橫逆的見證:「德國司法界毫無自衛能力抵抗專橫與犯罪的法律。」

他解釋法律必須追求穩定,包括「遵守先例原則」、「不溯既往原則」的程序正義,但不能因此偏廢實質正義。因為講求程序正義的原因,說到底也是要保障實質正義。法律「注定是要為正義服務」,而正義的核心就是平等。
納粹的所謂「法律」徹底違背一視同仁。黨同伐異的納粹憑著「法律」排斥其他黨派而攫取一黨專政,縱容黨羽迫害異己而不受懲罰;換上異己還施彼身,就不惜用最重的嚴刑重罰。他強調這些「法律」不只是「不正當的法」,而是根本沒有當法律的資格。

拉德布魯赫提到一個案例,納粹治下有司法人員檢舉異己,交由法庭處死。納粹覆滅後司法人員被控謀殺,他完全認同。

因為司法人員清楚暴政下的法庭會怎樣審訊,無論法庭「是出於政治的狂熱;或受脅於當權者的淫威」,裁決一定會迎合政權。所以司法人員是利用法庭為工具來害死異己,犯了謀殺罪。

拉德布魯赫義正辭嚴地補充:倘若司法人員並非故意,就。是。法。庭。犯。下。謀。殺。罪。法庭逃不過共犯的罪名。

〈法律的不法〉有一大特色,作者既沒有援引集中營等滔天大罪、也沒有援引紐倫堡大審等指控領導的罪行。他針對的都是暴政下不少人的卑劣行徑,重光之後依然可追究,因此他的名篇留下莫大的生命力。

後來東德再經歷一次暴政,在著名的「柏林圍牆士兵開槍案」,被告要求沿用當年東德法律,遭法院(局部)拒絕以此抗辯。「拉德布魯赫原則」功不可沒,既適用於納粹政權,也適用於共產政權。

筆者依然記得在 6.12,「香港大學學生會校園電視」拍下俗稱「速龍小隊」的警察,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圍毆一個只是拿著一箱樽裝水的市民。影片直至今已逾二百萬次點撃。

那才是運動迸發的真正原委。很多人被控「暴動」、「手持攻擊性武器」等等,在案情中根本沒人受傷(或者受傷的反而是被告),他們都被嚴刑重判。反觀由 6.12 起警察打到無數人頭破血流,滿身傷口,全部逍遙法外。
吳靄儀離開犯人欄後,喃喃地告訴大家:「我要對得住(8.18)咁多人。」

拉德布魯赫在〈法律的不法〉最後一段,也以過來人之身語重心長告誡後世:「只有民主才能確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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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黎智英在眾被告中最為頻撲,他要在一日內走三趟法庭,先去四樓聽 8.18 案陳情;再往八樓就國安法控罪提堂;最後回到四樓聽 8.18 案與 8.31 案裁決。家人為多見他一面也得頻繁上落。胡雅文詢問代表律師譚俊傑,中間的過堂能否五分鐘完成,眾笑。

當國安法指名法官蘇惠德詢問三位被告,周達權與黃偉強的聲音都幾不可聞,唯獨黎智英的「明白」喊得聲若哄鐘。
休庭時李卓人步出犯人欄,太太鄧燕娥不熟程序,問他「點解你可以出嚟嘅?」李卓人笑答:「都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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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辯方頻頻援引楊美雲案、葉寶琳案、梁曉暘案、陳偉業案、黃毓民案,佔中九子案,爬疏過去的未經批准集結都會輕判,不少案例即使牽涉碰撞衝突亦不過罰款,何況 8.18 和 8.31 遊行始終和平。

辯方又介紹黎智英等被告都是出身坎坷,白手興家,為港獻身的 gentleman。控方的因應之道就是緊咬著周庭與黃之鋒案的最新判決不放。

當胡雅文宣判時覆述周庭與黃之鋒案,附和時代已變,大家都心知不妙;當她又說香港有集會自由但非絕對的套語,大家都知是重判的先兆。但當胡說量刑起點是 15 - 18 個月,全場還是迸出不可置信的「吓」一聲。

接著胡雅文便快出諗出各人刑期,即使經過酌情減刑眾人依然要入獄一年左右,九人中四人獲緩刑。犯人欄內不止沒有眼淚,甚至可說波瀾不驚。

即使隔著口罩也可見到吳靄儀保持微笑;至於李柱銘則如老僧入定,一直低頭似打瞌睡,聞判連頭都不曾抬起。

何秀蘭、李卓人無法從原路出來。前者不住向公眾席揮舞《民族記憶美麗島》;李卓人則不斷高呼「撐到底!」,眾人接腔喊「頂住呀!」

黎智英隔著玻璃向女兒報以微笑。

儘管審訊完結,大部分人還是留在大堂等被告出來,夾道相迎。可是吳靄儀呢?連樓下攝記都不知她的行蹤,互相通報才知道她已悄悄離開,避開記者圍攏。

那就是吳靄儀,不去問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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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在《去日苦多》的尾聲,許鞍華問眾人怎看香港命運,大家都有口難言,似乎一言難盡。

還是吳靄儀率先打破話匣,直言無隱:「我覺得香港好淒涼,好似一個好成功嘅妓女。」她滿足不同客人的予取予求,不過想保住自己的生活,照顧自己的子女。

「我地用咗好多好多時間得嚟一啲嘢,而家處於好危險嘅地步,好容易會冇,我地要做嘅就係搏命保存依樣嘢。」
「當大眾唔明白自由係緊要嘅嘢,我係急嘅。因為冇咗之後知道點樣,嗰時你就太遲喇。」

二十四年前吳靄儀早料到結局,「你知道係個 losing battle,到最後你唔會贏,但可以挽留住一陣唔輸,你就可以唔輸。」

同場的詹德隆建議許鞍華,若果 97 以後只能再拍五齣電影,可以自由選擇,應該有一齣以吳靄儀為主角,拍下她怎樣由一個女性「花花公子」變成「民主鬥士」,電影的名字就叫 “Reluctant Hero”,「個歷程好好睇嘅。」
吳靄儀立即反駁:「你真係捉錯用神到極。」

筆者想隔空回應詹德隆先生:我睇到了,真係好好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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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拉德布魯赫〈五分鐘法律哲學〉
拉德布魯赫〈法律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
(↑ 為求準確與簡潔,混用了陳新民與舒國瀅的譯本)
陳冠廷〈怎樣的法律不配被當作法律?〉
陳新民〈「不法」法律及命令服從的困境〉
舒國瀅 《法哲學:立場與方法》
璐蒂・泰鐸《轉型正義》
許鞍華《去日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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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賴前輩提點,先看《去日苦多》,方能草就拙文。荷蒙枉顧,不勝謝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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