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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衝突 遭質疑書面供詞與庭上作供有落差 警自認口供不可靠

中大二號橋衝突 遭質疑書面供詞與庭上作供有落差 警自認口供不可靠

(獨媒報導)前年11月,警察一度進入中大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驅散,並制服多人,引發「中大保衛戰」。其中三男一女大專生否認暴動、蒙面等罪,今(27日)於區域法院進行第六日審訊。

負責檢取第三被告衣着裝備作證物的偵緝警員12419今繼續接受盤問,由於第三被告另被指攜有鐳射筆,辯方今就警方檢取證物的過程提出多項質疑。警員12419供稱,他於二號橋才與警員9343交收證物,且抵達前曾與9343及被告分開,惟肯定此前證物並沒有受到干擾。辯方詢問他原因,他解釋:「因為嗰度係警察防線,冇其他人,都係得啲同事喺度」,辯方再問:「你點知同事唔會干擾證物?」劉說:「我相信佢哋唔會。」

另外,警員12419承認曾於警署兩次搜查第三被告的背包,惟第一次「初步搜查」中,「睇過、摸過」都搜不出剪刀及鐳射筆,且搜查過程僅於開審前兩周的補錄口供才加上。辯方遂質疑他這兩日庭上證供及書面供詞有多處出入,其證供不可靠,警員終點頭說:「你可以咁講。」

白裇衫黑背心為劉子聰(香港電台直播截圖)
白裇衫黑背心為劉子聰(香港電台直播截圖)

警庭上稱二號橋交收證物 惟兩周前書面供詞稱於網球場外

當日負責檢取第三被告張俊浩物品的應變大隊成員、偵緝警員12419劉子聰繼續接受大律師邱治瑋盤問。

劉在盤問下表示,當日張俊浩在7號網球場外被制服在地後,曾除下他頭戴的鴨嘴帽,及其中一隻手套。辯方隨即質疑,劉昨日曾表示,自己「第一次接觸」被告的帽是在二號橋,但現時又稱早在網球場外已拿取他的帽。劉承認昨日的說法並不準確,澄清「第一次接觸」被告的帽是在網球場外,只是在二號橋才與拘捕警員9343正式交收證物。

然而,劉在開審兩周前2021年4月12日錄取的書面供詞,卻供稱乃在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已將被告連同所有證物,包括被告的背包交予劉看管及處理。辯方詢問為何與庭上「二號橋交收」的證供有出入,劉解釋,他4月12日供詞的意思,是由他見到警員9343開始,直至檢取證物並交予警員12799期間,沒有人干擾過證物。

警認無親自拿證物但肯定無人干擾:我相信同事唔會

辯方即質疑,既然是在二號橋才檢取證物,為何供詞要寫在網球場外已檢取?如果在網球場外都未收齊證物,又如何知道去到二號橋前證物沒有受到干擾或干預?

劉答:「因為嗰度係警察防線,冇其他人,都係得啲同事喺度」,辯方再問:「你點知同事唔會干擾證物?」劉說:「我相信佢哋唔會」,但承認不知道事實是否如此。

劉最後同意,自己的供詞字面出錯,又指他其實沒有在網球場外拿被告的物品行去二號橋,而是由同袍負責,再於二號橋經9343交給自己,惟說不出該同袍的身分。

辯方遂問:「所以你唔能夠確定證物冇受到干擾?」劉皺眉答:「同意」。他亦承認,並不知道誰在哪裡檢取被指稱為第三被告的物品,亦答不到檢取的準則是什麼。

警稱與同袍一起帶被告離開 惟承認中途「分開咗」

就劉子聰供稱,他與警員9343把被制服的張俊浩帶返二號橋,辯方今播片顯示,在將被告帶到二號橋途中,劉與另外兩名警員曾在路上停下,劉嘗試除下自己的防毒面具,警員9343和張俊浩則已遠去。辯方質問,即所謂他與9343帶張俊浩去二號橋的說法曾否發生。

劉承認,「呢一刻係分開咗」,「總之去到二號橋有見返面」。辯方再問,即有否與9343一齊帶被告返二號橋?劉思索片刻說:「但我記得我係同佢一齊行返去。」辯方問:「但片段見到唔係?」劉答:「咁呢個片段,係啊咁。」

劉子聰往二號橋途中與兩名警員停下,欲除下防毒面具,期間與警員9343及第三被告分開。(香港電台直播截圖)
劉子聰往二號橋途中與兩名警員停下,欲除下防毒面具,期間與警員9343及第三被告分開。(香港電台直播截圖)

警「初步搜查」「睇過、摸過」背包均搜不出剪刀及鐳射筆

劉續表示,當日下午於二號橋交收證物後,帶同張俊浩前往馬鞍山警署的訓示室,先為他解除索帶,並在4時45分至5時18分期間,進行「初步搜查」,從張的背包搜出口罩等物品,惟找不到剪刀及鐳射筆。

劉承認,除最近4月12日的書面供詞外,記事冊及口供均無記此次搜查。他解釋指是在讀過張的警誡供詞後,看見張指自己當時進行警誡時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才想起有此次搜查。

辯方遂問,為何他會無端看張的警誡供詞?劉略顯猶豫,之後才說:「因為佢哋(案件主管)要求我回份口供,咪再睇返」,辯方問,即案件主管認為他早前的口供有問題?劉同意。

辯方多次質問,為何他當時搜不出鐳射筆,劉解釋當時沒有枱,「得我一個又要睇住被告,又要摷個袋」,只能伸手進背包內找,「睇過、摸過」,但都發現不到鐳射筆。

警自認口供不可靠

下午6時15分,案件主管隊前來為證物拍照,劉遂進行第二次搜查。這次他將背包內所有物品倒出來,始發現剪刀及鐳射筆。

辯方即指,如果鐳射筆和剪刀早已在背包中,劉理應找到,並提出或許第一次搜查時,鐳射筆及剪刀根本不在背包內。劉不同意:「冇人掂過個袋,應該得我喺(訓示室)入面,係我搜唔到」。

劉在盤問下承認,此前的記事冊及口供均無提及再搜一次的事,只是最近記起才在補錄口供加上,但強調自己記憶都算準確。辯方即指出,今天和昨天的審訊,劉在盤問時多次出錯,例如替被告洗眼的時間地點和身上檢取的物品,有關書面供詞均與法庭作供有落差,質疑他的口供並不可靠。劉點頭答:「你可以咁講。」

警認不能肯定款式類似鐳射筆是否屬第三被告

辯方又問劉,如何肯定昨日呈堂的剪刀和鐳射筆便是劉當日檢取的,劉稍激動稱:「因為真係搜漏嘢喎,所以好記得。」惟劉承認,並不記得鐳射筆的長度、尺吋、光束的顏色和直徑,只是記得它為黑色。辯方遂展示同案被捕的黃亭陶被檢取的鐳射筆相片,劉承認款式類似,如昨日控方出示此鐳射筆,自己並不能憑記憶分清楚該鐳射筆屬黃亭陶抑或張俊浩。

辯方向劉指出,他不能肯定昨日呈堂的鐳射筆是否即當時檢取的,劉沉默片刻點答:「同意」。

警昨堅稱曾檢取被告頸套 惟今認片不見頸套

另外,辯方亦多次問及警員對被告衣着的觀察。片段顯示張俊浩被警員帶離現場時,並沒有戴眼罩、防毒面具、帽及背包,辯方亦指出,所謂「頸套」實為張所穿風衣「拉到上領位」。此前劉一直堅稱,張俊浩有頸套在頸,並由他親自檢取,但他最終同意,從當時片段,看不到張戴上頸套。

辯方又指,劉第一次見張時,張身穿黑色長衫長褲、黑色鞋、左手戴一隻手套、手持防毒面具蓋在面上,且褲袋內有一黑色手套,劉不同意。劉指,張當時是身穿深色長衫長褲、沒有戴防毒面具、雙手有手套,且褲袋內亦沒有黑色手套。

被告依次為:中大四年級生陳起行(21歲)、理大二年級生李俊皓(24歲)、IVE一年級生張俊浩(18歲)和中大六年級生鄧希雯(23歲),他們被控於前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參與暴動。

陳、張和鄧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張另被控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下午續。

案件編號:DCCC362/2020

審訊第五日:
片見被告一分鐘內「被戴帽」 警稱不知道地上的帽為何去到頭上
警認大部分供詞「聽同袍講」:我真係唔知佢做咗咩被捕